发布文号: 皖价服[2001]148号
北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等对农村转供电执行价格的请示》(淮价价[2001]18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农村电网改造、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完成前,厂矿企业对农村转供电的台区电价(1--10千伏电价)采取临时性电价政策,即在皖价服字(2000)368号文件规定的台区电价基础上扣除每千瓦时6分钱农网维护费后确定厂矿企业转供电结算电价(即台区电价),具体标准如下:居民生活0.452元/千瓦时,非、普工业0.607元/千瓦时,农业生产0.487元/千瓦时,非居民照明0.668元/千瓦时,商业0.94元/千瓦时。转供区农村到户电价按省物价局、电力局《关于2000年农村电价的通知》(皖价服字[2000]368号)规定执行。
二、我省其他地方厂矿企业对农村转供电的台区电价及转供区农村到户电价均应按本文规定执行。如有问题,请专题上报。
三、各级物价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农村转供及农村到户电价的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的行为,努力减轻农民电费负担。
四、厂矿企业转供电的农村台区,在改为供电企业直接供电后,其台区电价、到户电价仍按省物价局、电力局《关于2000年农村电价的通知》(皖价服字[2000]368号)执行。
五、本文自2001年5月份抄见电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