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收取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3 生效日期: 2003-12-23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3]108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和平时期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必由之路,是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2001)9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渝委发(2001)35号)精神,加快我区人民防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和标准
  涪陵城区(一城四片)和建制镇政府所在地为开展结建工作的地区范围。涪陵城区(一城四片)和建制镇政府所在地在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时,必须按地面建筑总面积2%的比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不足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计算),就地集中或单独修建公共人民防空工程。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对部分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符合减免条件的,经区人防办批准,可以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标准和管理
  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地面建筑总面积计收。涪陵城区(一城四片)按每平方米2元收取;其他建制镇政府所在地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经区人防办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先缴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专户储存,专款用于人民防空建设。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
  (一)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应由持有相应工程专业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按照《人民防空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
  (二)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由持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施工。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应与地面建筑同时办理质检手续,按人防工程标准组织验收,人防办应参加施工中主体结构重要部位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区建设工程质检站会同区人防办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四)防空地下室的监督管理。区人防办要参与检查监督防空地下室的施工质量,参与防空地下室专项验收和监督管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区人防办办理完善相关手续。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须交清易地建设费。未经人防办批准或审核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区计委、建委、国土局、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及有关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此项工作。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及易地建设费的收取从2004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请各级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