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20/2002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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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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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載於第16/2000號行政命令附件的《熱帶氣旋情況的指示》第四款(概則)(一)項的子項(2)的行文修改如下: |
(2)決定懸掛或除下《熱帶氣旋信號》所規定的風球,並立即知會下列機構: |
行政長官辦公室; |
保安協調辦公室/民防行動中心; |
港務局; |
海關; |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
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二、 同一款 (二)項的行文修改如下: |
(二)當接獲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的通知後,各負責單位-澳門半島:文化局(大炮台)與港務局(東望洋炮台和嘉路一世船塢)及路環島:海關(路環九澳港海關站)-應立即進行懸掛或除下熱帶氣旋信號。 |
三、 同一指示第五款(特別規則)(二)項的子項(2) 的行文修改如下: |
(2)至少在一個半小時前預測將會危及在嘉樂庇大橋、友誼大橋及蓮花大橋上行駛的車輛的天氣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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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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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於第16/2000號行政命令附件的《熱帶氣旋信號》表的引言修改如下: |
本表所指之信號懸掛於下列地點:嘉路一世船塢、東望洋炮台、大炮台及路環九澳港海關站。 |
Signals are displayed in the following places: D. Carlos I Quay, Guia Lighthouse, Monte Fortress and Coloane and Ka-Ho Port Checkpoi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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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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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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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
命令公佈。 |
行政長官 何厚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