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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21 生效日期: 2003-11-21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3]98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涪陵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涪陵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细则
  为了规范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重庆市涪陵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技能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参与审计。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技能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所委托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乙级以上资质。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需要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由国家审计机关选择确定中介机构,并由国家审计机关与聘请中介机构签订审计合同,所需的审计经费,由业主单位列入工程成本。
  第三条 审计机关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费用,由审计机关和中介机构在本条审计费用支付标准范围内双方协商定价。审计费用支付标准,基本费用按项目预算金额的2‰以下支付,审减费用按审减额的5—10%支付。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完工并初步验收后的30日内,向区审计机关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受理审计申请后,开工前审计应在30日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应在60日内提出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
  第五条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价款全额结付给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必须预留不低于15%的工程款,待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后,按照审计结论予以结算。
  第六条 国家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真实和完整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在接受审计时,必须向审计机关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及设计变更资料、概算及修正概算资料和审批文件;隐藏工程记录、竣工图纸;基建、技改投资计划;工程项目移交清单,财产、物资盘点移交清单;初步竣工验收报告;银行往来及债权债务对帐签证资料,根据竣工验收办法编制的全套竣工决算报表及文字报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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