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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一年以内的企业不得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5 生效日期: 1999-09-15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厦门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最近,一些地区连续发现不法分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有效期在一年以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后,到外汇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用人民币现金及储蓄存款在外汇指定银行突击购付汇,事后外汇局催办核销时才发现企业已人去楼空,造成国家外汇流失。
   为防止此类事件发生,现就调整“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管理的有关做法通知如下:
  一、从10月1日起,对工商营业执照上有效期为一年(含一年)以下的进口企业不得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这些企业的购、付汇,需事先逐笔到其所在地的外汇局领取“进口付汇备案表”,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并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进口售、付汇手续。

  二、外汇局在发放进口付汇备案表时,应注意了解和审核以下方面:
   1、进口单位的注册资本金到位情况与所申请购、付汇之间是否匹配;
   2、进口单位申请进口商品是否为生产或经营所需;
   3、了解进口单位的付汇情况与企业生产规模是否相当;
   4、了解进口单位购汇所需人民币资金来源情况。

  三、外汇局应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列入名录的进口单位进行清理,对属于本通知第一条所述企业,应将其从名录中撤除;对逾期不办理核销手续的,应尽快查处;查无下落的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遵守关于名录管理的规定,以外汇局最新公布的名录为准,逐个核对申请购付汇的进口单位;对不在名录上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为其办理售付汇手续。

  五、请在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外汇指定银行立即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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