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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7 生效日期: 1999-09-27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1999]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1998年9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国办发[1998]129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限期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实现车用汽油无铅化,并要求“1999年7月1日起,各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所有加油站一律停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
  为贯彻《通知》精神,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按期淘汰含铅汽油,现定于1999年11月对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地方自查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自查,自查重点内容是:
  1、制定淘汰车用含铅汽油计划及实施情况。
  2、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所有加油站,从1999年7月1日起,停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情况。
  3、汽油生产企业为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车用含铅汽油,改产无铅汽油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
  4、汽车制造企业为从2000年1月1日起,使所生产汽油车都适用无铅汽油及新生产轿车采用电子喷射装置和安装排气净化装置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
  各地将自查总结报告于1999年10月31日前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抄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检查安排
  1、组织形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组成中央检查总团,于1999年11月份对部分地区进行实地检查。总团团长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担任,检查总团下设三个检查分团,分团团长分别由有关部委司级领导担任,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的管理人员参加检查工作,同时安排新闻记者随团采访。每个检查分团检查时间为5-7天。
  2、检查地点:
  第一分团:山东省(济南市和青岛市)、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分团:福建省(福州市和厦门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和桂林市)。
  第三分团:甘肃省(兰州市)和青海省(西宁市)。
  3、检查方法
  检查分团赴受检地区后,请各省(自治区)、市人民政府介绍自查情况,然后检查分团深入实地进行现场检查,其中受检加油站由检查分团从受检地区提供的全部加油站名单中随机确定。
  具体检查时间和检查人员名单由各检查分团和受检地区直接联系。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 李培
  联系电话:66154879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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