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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1 生效日期: 2005-04-21
发布部门: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国粮办政[200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进一步加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宣传力度,营造依法经营的社会氛围,促进依法管粮工作,根据《2005年全国粮食流通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国粮办政[2005]41号)的要求,国家粮食局定于2005年5月在全社会组织开展《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宣传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
  2004年5月26日《条例》公布施行以来,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贯彻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通知》(国粮政[2004]99号)的要求,广泛组织《条例》的宣传,精心组织自上而下的培训,取得了一定成效,使粮食部门干部职工了解了《条例》的内容,为贯彻实施《条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今年是“四五”普法的总结验收之年,也是粮食流通行业贯彻实施《条例》的深入之年。开展《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的宣传活动,有利于全社会进一步了解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流通法律和政策,有利于增强全社会对《条例》的认知、认同,有利于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执法工作的开展,也是“四五”普法验收的重要考核内容和“四五”普法先进单位评选的重要标准。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组织好开展好《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宣传活动。

  二、开展《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宣传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开展《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宣传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条例》和《2005年全国粮食流通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要求,结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流通行业发展的实际,以人为本,扎实开展《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宣传活动。
  通过开展《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宣传活动,进一步推动粮食行政管理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方式转变,使粮食经营者和粮食消费者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粮食流通行业法治化管理水平。

  三、开展《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宣传活动的主题和内容
  开展《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宣传活动的主题是:依法管粮,放心消费。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紧紧围绕本次活动的主题,突出重点进行宣传。宣传的重点内容是:《条例》确立的粮食收购许可制度、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公平竞争制度、粮食质量和卫生管理制度、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食最低库存量和最高库存量义务规定、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机制、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粮食流通行政处罚制度、粮食流通行政管理的责任制度等。

  四、开展《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宣传活动的形式与安排
  从2005年5月26日开始,利用10天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进行《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宣传活动。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掀起声势浩大的学习宣传《条例》高潮。一是广泛开展社会性宣传。采取悬挂标语横幅、摆放宣传版、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材料、组织现场问答等方式对社会广泛宣传。与电视台、广播、报纸等媒体联系,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新闻记者到现场进行采访,提供宣传材料和其他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优势,在全国展开扎实有效、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活动。二是搞好粮食行业内部宣传。充分发挥行业内部报刊、杂志、粮食网站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开辟专栏,组织知识竞赛、专题讲座和召开《条例》贯彻实施研讨会等活动,广泛宣传《条例》。三是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宣传。除继续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干部职工宣传外,重点对包括国有粮食企业在内的各类粮食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粮食生产者进行《条例》宣传。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条例》宣传方案、宣传材料等各项准备工作。国家粮食局届时将以河南电视台演播厅为主会场,组织一次部分省(区、市)参加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粮食法律知识竞赛,请有关省(区、市)认真做好参赛代表队的选派工作(具体办法另行通知)。《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国家粮食局将组织各地撰写贯彻实施《条例》的专题文章,并在有关媒体上开辟专版刊登。请各省(区、市)粮食局于5月15日前将开展《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的宣传活动方案、贯彻实施《条例》的专题文章,报送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宣传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活动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抽调得力人员,成立《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保障必要的宣传经费,确保宣传效果。国家粮食局拟对这次活动组织较好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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