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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1 生效日期: 2005-04-21
发布部门: 科学技术部
发布文号: 国科发老字〔2005〕120号

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对我部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检查与指导,推动部系统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做好离退休干部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现将《科技部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科技部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科技部党组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决定,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促进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科技部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部系统离退休干部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为革命、建设、改革,特别是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应继续受到关心、尊敬和爱戴。


    第三条    离休干部工作要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原则;退休干部原则上应与离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


    第四条    认真研究和解决老干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切实做到在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干部,使其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工作机构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工作实行各单位自行管理。离退休干部局负责对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与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各单位领导负责研究、解决本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组织本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并在每年年底前将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总结报离退休干部局。


    第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和实行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党政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党委、人事、行政后勤、离退休干部等工作部门要齐抓共管,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要重视离退休干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科技部的有关规定,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在研究制定涉及离退休干部的政策和措施时,要听取所在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和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并将出台的政策和措施及时向离退休干部通报,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每年要对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分管领导要亲自参加,检查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


    第十条    要从政治上和生活上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的关心,重视对他们的培养、交流和使用,要定期组织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培训,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设置的通知》(中编[1993]5号)文件精神,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建设。具备条件的成立离退休干部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具备条件的,要配备兼职人员,以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十二条    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人员配备,要选派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政策水平,对离退休干部有感情、有开拓精神和奉献精神、工作能力强的同志担任。


    第十三条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要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工作积极主动,敬业爱岗。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倾听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并如实反映他们的要求,帮助离退休干部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章  政治待遇

    第十四条    党政主要领导至少每年要向离退休干部通报一至两次国内外形势及本单位的改革发展情况,及时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部党组或本单位的重要会议精神及重大事项,确保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得到落实。每年要召开一至两次离退休干部座谈会,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听取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理论。保证离退休干部按照规定阅读文件,使离退休干部及时了解国内外的政治、经济、科技、外交等方面发展形势。适时组织离退休干部参观工农业生产活动,使老同志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


    第十六条    加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坚持重大节日前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制度,及时将党中央和部党组的关心和温暖送到离退休干部当中。

 

第四章  生活待遇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规定的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政策。根据实际情况,认真执行中央有关离休干部健康休养政策。


    第十九条     各单位领导或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在离退休干部生病住院以及有特殊困难时,要及时走访慰问,帮助老同志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条      离休干部用车,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提高在职职工福利待遇的同时,要考虑离退休干部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离退休干部逝世后,由所在单位遵照中央有关规定本着丧事从简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协助亲属办理,做好善后事宜。


    第二十三条    加强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视本单位情况开展保健培训、健康讲座和咨询等活动。各单位组织好每年离退休干部的体检工作。

 

第五章  活动场所建设及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老同志活动场所,没有条件的单位要创造条件来保证老同志的学习和活动;要加强对活动室(站)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正常的经费开支,订购必要的书籍、报刊、杂志,配备一定的文体用品和设施;要利用活动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同志实际情况的、有益的、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认真开展老有所学、老有所教工作。根据老同志兴趣,举办各种专题讲座和学习班,丰富老同志晚年生活。

 

第六章  发挥作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疏通发挥作用的渠道,提供必要的条件,积极支持和鼓励离退休干部在建设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中发挥参与和促进作用,在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中发挥服务和推动作用,在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培养教育下一代上发挥示范和教育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党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作用。特别是要重视和发挥离退休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对成效显著、事迹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鼓励、宣传和表彰。


    第二十六条    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方面加强协调、沟通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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