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税函[2003]27号
辽宁、吉林、江苏、安徽、山东省财政厅,财政部驻辽宁、吉林、江苏、安徽、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审核,天长市东方铸造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符合享受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条件,现将其增补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96号)附件所列的企业名单,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35%的政策,具体退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的规定执行。
请依照执行。
附件:增补享受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企业名单
天长市东方铸造有限公司
安徽省天长市建设东路78号
安徽省宁国市宁炉钢球有限公司 安徽省宁国市港口镇山门
公主岭市玛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公主岭市向前南路2号
山东汇金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口镇北
沈阳矿山铸锻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178号
镇江汽车铸造长有限公司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路302号
徐州市铸造总厂
江苏省徐州市矿山路34号
徐州天山铸铁厂
江苏省徐州市矿山路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