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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违法案件具体处理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03 生效日期: 1999-09-03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及时妥善处理涉外渔业案件,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现就查处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违法案件具体处理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检查人员在查处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违法案件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完备,要规范填写《现场笔录》和《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按《暂行规定》予以处罚。登船检查时应着装整齐,并主动出示证件。

  二、所有查处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违法案件的,必须在查处现场及时将被查处的船名号、国籍、船长姓名、船上人数、查处地点、违法事实等有关情况,通过电台(电话)逐级报至我局。

  三、省级以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违法案件作出正式处罚之前,负责查处的机构必须将侵渔或违法事实和处罚意见,报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正式实施处罚。超出省级机构行政处罚权限时,应逐级上报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批准。必要时应报我局批准。

  四、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违法案件处罚执行完毕后,要及时将《查处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违法案件报告书》(附件,略)、《现场笔录》和《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复印件,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并同时抄报我局。

  五、所有查处的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违法案件,原则上要带回港内处理,涉案人员和船舶按外交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交由公安边防部门监护。因特殊情况必须在现场处罚的,必须征得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同意后方可执行,并于渔政船回港后24小时内将《查处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违法案件报告书》、《现场笔录》和《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复印件,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六、查处的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违法案件结案后,负责查处的机构要在上报情况的同时,将结案情况抄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管理部门。
  对重大案件或在特殊情况下,应将案件查处进展情况随时报上级主管机关和有关外事管理部门。
  以上处理程序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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