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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预申报2003年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7 生效日期: 2003-08-27
发布部门: 重庆市外经贸委
发布文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外经贸委(局、办)、市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大学园区(产业局)、有关中央在渝管理企业:
  根据《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部、财政部令[2002]第26号)(以下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促进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更新改造,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现按照商务部“银川会议”精神,将申报2003年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正式申报另行通知。
  一、使用原则及范围
  贴息资金是对我国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的中短期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给予的适当资助。申报贴息资金应围绕贯彻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充分发挥贴息资金对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效益优先、突出重点、注重时效、统筹兼顾。原则上安排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重庆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产品的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二、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条件
  (一)属于本通知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二)项目己经在立项审批部门审批立项;
  (三)项目贷款经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批准同意,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定贷款合同;
  (四)项目已在合理工期内竣工,并按规定经项目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五)项目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20%;
  (六)项目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七)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的日期在2002年6月1日至2003年8月31曰,并已取得明显效益。

  三、项目的组织和申报
  贴息资金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实行分级管理。市外经贸委与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地方贴息资金项目的初审和汇总申报等工作。中央管理企业中央在渝企业贴息资金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由商务部(科技司)和财政部(企业司)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市)外经贸(局、办)、市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大学园区(产业局)负责辖区内项目推荐。

  四、申报材料
  (一)地方企业向地方主管部门预申报贴息资金项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2003年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2、以下材料可提前准备并按正式通知要求报送。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上报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许可;
  (2)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上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批复文件;
  (3)市外经贸委对项目竣工验收的确认批复件。
  (4)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
  (二)中央管理企业中央在渝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上报贴息资金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本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材料。

  五、申报时间
  各有关企业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资料于2003年9月12日前报市外经贸委,中央管理企业中央在渝企业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应于2003年9月25日前分别报送商务部(科技司)和财政部(企业司)。

  六、其它有关问题
  (一)市外经贸委和财政局共同负责对申报贴息项目进行审核、贴息资金的核算以及拨付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并于2004年3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分别报送2003年贴息资金使用报告,包括对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贷款项目效益评估等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价。中央管理企业中央在渝企业贴息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于2004年3月1目前直接报送商务部和财政部。
  (二)申请或取得贴息资金的单位,若有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三)其他事项按照《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做好项目预申报的同时,积极做好2004年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计划,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联系人:张启清、李周琴,联系电话:67523141
  特此通知。
重庆市外经贸委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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