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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18 生效日期: 1999-08-18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就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尽快部署、落实治安部门承办刑事案件的工作。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是防范与打击有机结合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大治安管理工作的力度,有利于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经济建设。各级公安机关对此要充分认识,按照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要求,尽快做出统一部署,切实由治安部门承担起办理刑事案件的任务。

  二、抓紧规范办案机制。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涉及多方面业务,而办理刑事案件又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为确保办案质量,省、地(市)两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组织专门办案力量,县(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确定专门的办案人员,承担直接办案和协助业务处科办案的任务,同时负责办案工作的研究指导和侦查业务的基础建设。组建专门办案队伍所需人员编制可以从公安机关内部调整。已组建治安行动队的,也可由治安行动队来承担。当前要特别注意选调一些有刑侦工作经验、政治素质好、有专门知识技能的干部充实治安办案队伍。在各地公安机关机构改革尚未完成、刑事案件管辖尚未按公安部要求做出调整之前,各地办理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由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统一归口指导和掌握情况。

  三、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依法办案。治安部门办理管辖的刑事案件,必须严格依法办案。一是提高法律意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刑事案件。二是提高证据意识,办案中要在收集各种犯罪证据方面下功夫,没有证据或主要证据不充分就不能认定有犯罪嫌疑。三是提高程序意识,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案,注意纠正和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要严格执行案件管辖的规定,不得越权办案。要严肃办案纪律,文明办案,不得滥用强制措施,严禁刑讯逼供,防止超期羁押,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办案的法律文书以所属公安机关名义作出,文书格式适用《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

  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为办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级公安机关要为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通信设备、勘查器材等,办案经费开支要给予充分的保证。办案经费、特情耳目等经费开支可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对因办案工作需要必须建立的职业据点,要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严格管理。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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