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秘法字第0930026613-A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三日宜兰县政府府秘法字第0930026613-A号订定发布全文5点;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宜兰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审查都市计画住宅区设置旅馆业务,并兼顾住宅区居住环境品质,特依据都市计画法台湾省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款规定,订定本办法。
本县都市计画住宅区设置旅馆,除都市计画及相关法令另有规定外,应依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2条 本县都市计画住宅区设置旅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地面积不得小于一千五百平方公尺。基地为商业区或旅馆区合并住宅区者,其商业区或旅馆区基地面积乘一点五倍加住宅区基地面积合计不得小于一千五百平方公尺。
二、基地应临接已开辟八公尺以上道路,临接长度合计应在二十五公尺以上。
三、客房数不得少于二十间。
四、基地临接建筑线部分,应退缩五公尺以上建筑;临接地界线部分,应退缩三公尺以上建筑。
五、法定停车位空间依建筑技术规则加倍设置。
六、建物平屋顶覆盖率不得大于建筑面积二分之一。
七、申请基地内之建筑物应全部作为旅馆使用。
第3条 申请都市计画住宅区设置旅馆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格式如附表一)。
二、地籍图。
三、土地登记簿誊本。
四、土地使用权同意书(土地自有者免附)。
五、建筑设计图说。包括下列图表:
(一)位置图。
(二)建筑线指示(定)成果图。
(三)配置图(含景观配置图)。
(四)面积计算表。
(五)各层平面、各向立面图。
六、基地现况照片。
第4条 申请人应于核准后一年内依建筑法、都市计画法及相关法令规定申请建造执照,逾期原核准失其效力。
前项核准内容变更涉及第二条各款时,应重新申请核准。
第5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