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2)48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标题“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修改为:“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二、将第二十九条删除。
三、将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局没收其非法收入,并依情节处以非法收入或者抵押金额5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万元。”
四、将第五十五条删除。
五、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1998年1月16日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