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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3 生效日期: 2000-07-13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0]42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十三日
  

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按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负责管理省直单位机关职工住房经费补贴工作。
  (二)承担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工作。
  (三)加强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关后勤服务机制,实现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的目标。

  二、主要职责
  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省直各部门机关后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调控;统一制度和标准,规范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提高后勤管理科学化水平。
  (三)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对全省机关后勤体制改革进行指导,推动全省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四)负责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制定房地产管理制度。负责省直机关土地使用的规划和管理;负责省直机关行政用房基建计划的审核和管理,管理省直机关行政用房产权,集中建设和管理省级干部住宅和部分机关住宅;审批分配房屋的修缮项目和修缮经费。
  (五)负责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管理住房基金和公积金。
  (六)负责来我省的内宾接待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管理办法;负责来我省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接待服务;负责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的省部级和部队军职以上干部的接待服务;负责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派出的检查、调查、视察团组的接待服务;负责省领导交办的接待任务。承办领导机关直接召开的重要会议的安排和服务工作;
  (七)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负责省直机关行政用小汽车的编制、配备、更新、报废工作;管理省政府各部门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按规定上缴的礼品。
  (八)指导省直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和工人的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卫生、绿化工作。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文电处理、档案、机要、保密、信访、机关财务等工作;管理省政府各部门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按规定上缴的礼品。承办省领导机关直接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总务工作。
  (二)综合管理处
  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研究规范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统一制度和标准;负责省直机关行政用小汽车的编制、配备、更新、报废工作;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卫生、绿化工作。
  (三)接待处(对外挂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接待处的牌子)
  研究拟定内宾接待管理办法;负责来我省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接待服务;负责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的省部级和部队军职以上干部的接待;负责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派出的检查、调查、视察团的接待;负责省领导交办的接待任务。
  (四)房地产管理处
  管理省直机关房地产。负责省直机关土地使用的规划和管理;负责省直机关行政用房基建计划的审核和管理,管理省直机关行政用房产权,集中建设和管理省级干部住宅和部分机关住宅,负责省直单位行政办公用房、直管房、统建住房的统一调整和分配,分配房屋修缮经费和审批修缮项目;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工作。
  (五)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指导省直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和工人的技术培训工作。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工作处编制单列6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1名。
  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单列7名。
  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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