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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涪陵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城市容貌管理的决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7 生效日期: 2003-07-27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3]56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龙桥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重庆市涪陵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城市容貌管理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提高我区城市容貌管理水平,根据《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城市容貌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健全组织机构,改进管理体制
  进一步健全城市管理的组织机构,改进管理体制,切实加强领导,是贯彻落实好《决议》、《条例》的根本。
  (一)调整充实涪陵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城管委)并切实履行职能。城管委作为政府管理城市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决定涪陵城市管理的重大问题,制定城市管理的有关政策措施,综合组织、统筹协调、检查督促城市管理工作。城管委主任由区长兼任,其组成成员是:区府办、区委宣传部分管领导,区经委、建委、交委、教委、财政局、公安局、环保局、市政管理局、水电局、文体局、民政局、广播电视局、工商分局、卫生局、房管局、法制办、交警支队、涪陵日报社、电信局、港务局、规划处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桥南、李渡管委会主任,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城管委下设“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城管委的办事机构,设在区市政管理局,主任由区市政管理局局长兼任。城管委实行城管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工作例会,了解工作动态,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设立城市管理派出所。城市管理派出所专门负责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参加城市管理专项整治,现场解决因执法引起的冲突。城市管理派出所具体组建方案由区公安局和区市政管理局共同提出经区政府审核后,报重庆市公安局审批。
  (三)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将城市管理任务分解落实到城管委各成员单位,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区政府对在城市容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当年城市容貌管理目标的责任人,不得授予区级综合性荣誉称号。
  (四)区民政局年内负责对各街道的行政区划进行调整。
  二、各方齐抓共管,解决突出问题
  (一)建成区公厕、垃圾站等基础设施的规划问题。由区建委进行规划报区政府审定,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多渠道、多途径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
  (二)关于进一步提高城区卫生水平的问题。1、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承包制,全面落实各项清扫保洁制度,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努力提高清扫保洁质量;实行垃圾清运封闭运输,提高垃圾清运时效。2、彻底治理卫生死角。桥南、李渡、各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卫生死角进行彻底清理、整治。同时,落实责任,实施长效管理。3、加强建筑工地和弃土运输管理。各建筑工地出入口必须硬化处理,有条件的要实行硬地坪施工;建筑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严禁弃土运输车辆带泥上路;严禁弃土运输车辆超高运输,杜绝沿途撒漏扬溢行为;长防大堤的专用车道要加强卫生管理,定期冲洗。4、加强夜市摊区的管理。对规划区内的夜市摊区要规范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非法经营户要坚决取缔;对城市环境造成的污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经营户出资治理。
  (三)关于治理违章建筑、乱搭乱建问题。区建委负责整治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乱搭乱建行为;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整治城区集体土地上的乱搭乱建行为;区市政管理局负责整治城区主次干道和背街小巷的建筑、经营等临时占道经营行为。
  (四)关于城区道路开挖问题。需要开挖城区道路铺设管线的部门,将开挖计划报市政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提出开挖计划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市政管理局组织开挖。新建的和已开挖的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再行开挖。
  (五)其它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公安、运管部门要继续对三轮车载客营运、汽车禁鸣进行整治,取缔沿街赌博、宠物上街行为;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汽车尾气的治理;工商部门要对沿街叫卖进行取缔;电信部门要对破损的公用电话亭及时修复、更换;对城区公共汽车候车亭由财政、交委、市政共同出资建设、维护;由市政部门牵头,公安、交警、工商部门参与,取缔城区利用机动车辆进行的各类宣传行为;公安交通部门要通过增设斑马线、红绿灯和聘请协管员等形式,解决好人车混流的问题。
  三、加大经费投入,完善市政设施
  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公厕、垃圾站、排水、背街小巷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四、多方吸纳资金,共建城市灯饰
  (一)灯饰工程建设要按照“以政府投资为引导、社会筹资为主体”的思路来运作,财政资金以奖代补,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建设灯饰。
  (二)城区拟建和正在建设中的大、中型建(构)筑物、商业楼必须设置户外灯饰,严格执行灯饰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制度”,对未报批或未审查通过的,不得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竣工验收手续。
  (三)灯饰工程和城市道路、广场、园点等市政设施照明用电价格按照现行民用电价减半收取。
  (四)区政府每年对在城区灯饰工程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素质
  为了推进市民道德建设,增强市民综合素质,提高城市文明水平,决定在涪陵城区广泛开展“做文明市民”宣传活动。由区城管办牵头落实。
  宣传的主要内容:《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市民公约》、《市民守则》和《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等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城市管理中的典型人物、典型案例。
   宣传的具体任务:(一)桥南、李渡管委会、龙桥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通过召开居民大会,举办文明市民学校、法制夜校,组织干部职工和居民学习宣传内容,确保全年学习达20学时以上,受教育面达90%以上;各居委会利用板报、专栏等形式进行宣传,全年不得少于5期。(二)区市政、建委、工商、交警、卫生、环保等城市管理和执法部门每年对执法人员普遍进行1次以上的执法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每月集中开展1次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三)区公安、司法部门要把“做文明市民”宣传工作与普法工作结合起来,每季度集中开展1次宣传活动;与涪陵电台每周联办《以案讲法》2期以上。(四)区教委要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市民公约》、《市民守则》等列为各类学校的必修课,做到教材、课时、教师三落实,确保全年学习时间达20学时以上;各级各类学校全年开展4次以上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文明意识。(五)区文体局要围绕“做文明市民”宣传活动,每月举办一次广场文艺演出,一年举办一次全区性的大型文艺演出。(六)区交委要在城区广泛开展创建出租车文明流动风景线和文明汽车客运站活动。(七)团区委要在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中,组织广大团员、青年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纲要》内容;要设立告别不文明行为监督岗,每月组织一次团员青年纠正市民不文明行为活动;要开展“争当青年岗位能手,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大力加强青年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八)区妇联要深入开展“巾帼文明岗”、“五好文明家庭”、“文明女性”活动。(九)区总工会要广泛开展“文明班组”、“文明车间”活动,增强广大职工的敬业爱岗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和奉献意识。(十)区精神文明办要大力开展文明单位、文明小区、文明行业、文明市民等创建评选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增强市民的文明意识。(十一)报社、电台、电视台要把“做文明市民”宣传活动列入宣传计划,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涪陵日报要开辟“做文明市民”宣传专栏,每周专题报道4次以上,每期登载公益广告1次以上;电视台要通过“记者视点”栏目,举办专题宣传6期以上,每天播发公益广告1次以上;电台要开辟“做文明市民”宣传专栏,每周宣传报道2次以上。
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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