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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山西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8——2002,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3.0.6、4.1.8、4.1.9、4.2.8、4.5.5、5.1.10、6.1.8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山西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