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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B章:空气污染管制(尘埃及砂砾排放)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11章第43条)

[1974年1月1日]

(本为1973年第190号法律公告)

注:

本规例根据已废除的《保持空气清洁条例》*订立,而凭借《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6(1)条,本规例犹如根据现行的《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所订立一样而继续具有同等效力。

*"《保持空气清洁条例》”乃“CleanAirOrdinance"之译名。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空气污染管制(尘埃及砂砾排放)规例》。

(1983年第17号第50条;1987年第262号法律公告)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使用液体燃料的人”(personusingaliquidfuel)包括使用该液体燃料的火炉、烘炉或工业装置的喷燃器的拥有人,或管有或控制该等喷燃器的人;

“砂砾”(grit)指留存在符合英国标准协会#的BS410:1986标准的标称孔径为75微米的滤网内的固体物质颗粒;(1987年第262号法律公告)

“尘埃”(dust)指可穿过符合英国标准协会#的BS410:1986标准的标称孔径为75微米的滤网的固体物质颗粒;(1987年第262号法律公告)

“样本”(sample)指以分开或累积方式抽取的某数量的递增试样所合成的总样本;

“黏度”(viscosity)就某液体燃料而言,指该液体燃料对剪切力的强度或阻力;而该强度或阻力是以该液体燃料于指定情况及指定温度的流率而测定的,并以厘斯托克斯表达,或是以附表1所载的任何测试程序而测定的;(1987年第262号法律公告)

“额定功率”(ratedcapacity)就任何火炉、烘炉或工业装置的喷燃器而言,指制造商公布的该喷燃器的定额功率;如无该定额功率,则指以监督认可的方法量度所得的该喷燃器的定额功率。(1983年第17号第50条)

(1987年第262号法律公告)

注:

"英国标准协会”乃“BritishStandardsInstitution"之译名。

第3条 抽样点的提供 版本日期 30/06/1997

(1)监督如觉得应获提供抽样点,以根据第6(1)(a)(i)或(ii)条抽取尘埃及砂砾的样本,则可向任何火炉、烘炉、工业装置、烟或烟道所在的处所的占用人送达书面通知─(1987年第262号法律公告)

(a)规定他在通知送达的60天内,或在监督所批准的延长期限内,自费提供与装设通知书所指明的抽样点;及

(b)指明所规定装设的抽样点的设计及位置;如抽样点是为施行第6(1)(a)(i)条而提供的,则须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符合用以测定固定来源排放粒子情况的美国环境保护局第5号参照方法*的规定。(1987年第262号法律公告)

(2)任何人没有遵从根据第(1)款送达给他们的通知书的规定或指明事项,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此外,可按该罪行经证明持续的期间,另处每天罚款$50:但如有上诉根据本条例第31条提出,则不得当作已犯罪,直至该上诉获得裁定或遭放弃为止。

(1983年第17号第50条)

注:

*"美国环境保护局第5号参照方法”乃“ReferenceMethod5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之译名。

第4条 占用人的责任 版本日期 30/06/1997

(1)装设有抽样点的处所的占用人,须提供安全通往该抽样点的设施,并须保持该抽样点状况良好。

(2)任何人没有遵从第(1)款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

第5条 液体燃料的使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除非获得监督的书面准许,否则任何人不得在火炉、烘炉或工业装置的喷燃器内,使用或导致他人使用或准许他人使用任何于传送至喷燃器喷咀或燃烧点时黏度超过30厘斯托克斯或相等黏度的液体燃料。(1983年第17号第50条;1987年第262号法律公告)

(2)除非监督信纳在火炉、烘炉或工业装置的喷燃器内使用某液体燃料不会引致黑烟从该火炉、烘炉或工业装置排放,否则他不得根据第(1)款批准使用该液体燃料。(1983年第17号第50条)

(3)任何人违反第(1)款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

第6条 抽取尘埃及砂砾样本的权力及抽取液体燃料样本的权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1)监督或获授权人员可─(1983年第17号第50条)

(a)从任何火炉、烘炉或工业装置所排放的或通过任何烟或烟道排放的尘埃及砂砾抽取样本,以─

(i)测定所排放的尘埃及砂砾的浓度;或

(ii)就所排放的尘埃及砂砾作大小分析,或测定在该排放物中尘埃及砂砾含量的相对比例;及(1987年第262号法律公告)

(b)从使用液体燃料的任何火炉、烘炉或工业装置的任何喷燃器中抽取液体燃料样本,以测定该液体燃料在喷燃器喷咀或燃烧点的温度及黏度。

(2)监督或获授权人员─(1983年第17号第50条)

(a)根据第(1)(a)(i)款抽取样本时,须使用附表2所列的方法;

(b)根据第(1)(a)(ii)款抽取样本时,须使用附表3所列的方法;

(c)根据第(1)(b)款抽取样本时,须使用附表4所列的方法;及

(d)于测定根据第(1)(b)款所抽取样本的温度时,须使用附表5所列的方法。

(3)根据第(1)(a)款被抽取样本的处所的占用人有权目睹抽取该样本的过程。

(4)使用有关液体燃料的人,有权目睹根据第(1)(b)款抽取样本及测定该样本温度的过程。

(1987年第262号法律公告)

第7条 样本的秤量 版本日期 30/06/1997

凡监督或获授权人员根据第6(1)(a)(ii)条抽取任何样本,他须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秤量该样本,而被抽取该样本的处所的占用人有权在向监督或获授权人员提出要求后,于监督所决定的地点及时间,目睹秤量该样本的过程及获告知该样本的重量。

(1987年第262号法律公告)

第8条 样本的分开 版本日期 30/06/1997

(1)监督或获授权人员根据第6(1)(a)(ii)或(b)条抽取任何样本后,须将该样本分为3个月相等部分,并须将每部分以该样本性质许可的方式标记以及密封或紧系,如所抽取的样本为尘埃或砂砾或尘埃兼砂砾,则在未按照第7条将样本秤量之前,不得将其分开。(1983年第17号第50条;1987年第262号法律公告)

(2)根据第(1)款将样本分开时─

(a)(如该样本为尘埃或砂砾或尘埃兼砂砾)被抽取该样本的处所的占用人;或

(b)(如该样本为液体燃料)使用该液体燃料的人,有权目睹上述分开样本的过程,其后并须获准从样本的3个部分中,选择与保留其中一份。

(3)监督或获授权人员须将该样本余下两个部分的其中一份呈交政府化验师─(1983年第17号第50条)

(a)(如该样本为尘埃或砂砾或尘埃兼砂砾)作大小分析;或

(b)(如该样本为液体燃料)作黏度测定,并须将另一份保留。

第9条 样本的大小分析及黏度测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根据第8(3)条将样本呈交予政府化验师时─

(a)如该样本为尘埃或砂砾或尘埃兼砂砾,则政府化验师须─

(i)以他认为适当的方法,就其作大小分析;

(ii)向呈交该样本的监督或获授权人员发出证明书,指明该样本的大小分析结果,该证明书须采用《证据条例》(第8章)附表表格1;及

(iii)将一份根据第(ii)节发出的证明书副本免费送交被抽取该样本的处所的占用人;及

(b)如该样本为液体燃料,则政府化验师须─

(i)按照附表1所列的任何测试程序,测定该样本的黏度;

(ii)向呈交该样本的监督或获授权人员发出证明书,指明黏度测定的结果,该证明书须采用《证据条例》(第8章)附表表格1;及

(iii)将一份根据第(ii)节发出的证明书副本免费送交使用该液体燃料的人。

(1983年第17号第50条)

第10条 尘埃或砂砾的排放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从任何火炉、烘炉、烟、烟道或工业装置排放的尘埃或砂砾超逾附表6所列的限度,则该火炉、烘炉、烟、烟道或工业装置所在处所的占用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此外,并可就该罪行经证明持续的期间,另处每天罚款$50。

(1987年第262号法律公告)

附表1 测定黏度的测试程序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及9(b)条]

任何液体燃料的黏度须按照以下测试程序测定─

(a)如黏度以厘斯托克斯表达,根据石油研究所*的IP71/84标准而订定的测试程序;或

(b)如黏度以赛波特通用黏度秒数表达,根据美国材料及试验学会#的ASTMD8881标准而订定的测试程序;或

(c)如黏度以恩氏黏度表达,根据英国标准协会@的BS434:1984标准而订定的测试程序。

(1987年第262号法律公告)

注:

*"石油研究所”乃“InstituteofPetroleum"之译名。

"美国材料及试验学会”乃“AmericanSocietyforTestingandMaterials"之译名。

附表2 抽取尘埃及砂砾样本的方法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6(2)(a)条]

1.为测定来自任何火炉、烘炉、烟、烟道或工业装置的砂砾或尘埃含量而须抽取的任何样本,须在有关用具或装置于正常运作情况下操作时抽取,而抽取该样本的期间,可包括任何经受惯常高峰负荷的期间。

2.须从有关烟或烟道截面的不少于8个平均分布点,抽取递增试样组成一个样本。

3.上述样本须按照等动能原理抽取。

4.上述样本须依照用以测定固定来源排放粒子情况的美国环境保护局第5号参照方法*收集。(1987年第262号法律公告)

5.当有8个或多于8个的递增试样从有关烟或烟道的任何一个横截面的各抽样点抽取时,该等并合的递增试样须同放在一个容器内。

(1987年第262号法律公告)

注:

*"美国环境保护局第5号参照方法”乃“ReferenceMethod5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之译名。

附表3 为作大小分析或为测定尘埃及砂砾含量的相对比例而抽取尘埃及砂砾样本的方法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6(2)(b)条]

1.为对来自任何火炉、烘炉、烟、烟道或工业装置的尘埃及砂砾作大小分析或测定尘埃及砂砾含量的相对比例而须抽取的任何样本,须在有关用具或装置于正常运作情况下操作时抽取,而抽取该样本的期间,可包括任何经受惯常高峰负荷的期间。

2.上述样本须按照等动能原理抽取。

3.须从于烟或烟道截面上而尘埃及砂砾的排放速度在相当程度上相等的不少于2点,抽取递增试样组成一个样本。

4.上述样本须收集于惯性分离器内,随后并以有效的过滤器留存尘埃及砂砾的较细颗粒。

(1987年第262号法律公告)

附表4 抽取液体燃料样本的方法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6(2)(c)条]

1.在抽取任何液体燃料样本前,须放出或耗用某数量的液体燃料,该数量不得少于有关喷燃器以最高额定功率运作5分钟所耗用的燃料量。

2.样本可于以下位置抽取─

(a)在火炉、烘炉或工业装置并非在操作但预热器已启动并已完成预热的情况下,在喷燃器喷咀或燃烧点抽取;或

(b)在火炉、烘炉或工业装置正在操作的情况下,在燃料供应管上而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处于接近燃烧点的适当测试抽放旋塞抽取。

附表5 测定液体燃料温度的方法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6(2)(d)条]

1.液体燃料在喷燃器喷咀或燃烧点的温度可以下列方法测定─

(a)玻璃管水银温度计;

(b)电阻管温度计;或

(c)监督认可的任何其他方法。(1983年第17号第50条)

2.如有争议,则只要证明在下列误差范围内的量度准确即已足够─

(a)于操作温度误差不超过摄氏正负1度;或

(b)以2个固定温度(例如制自蒸馏水的溶冰的温度及已就大气压力而修正的沸腾蒸馏水的温度)作为参照,误差不超过摄氏1度。

附表6 尘埃及砂砾的排放限度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0条]

1.如火炉、烘炉或工业装置焚烧固体燃料的速率不超过每小时1000公斤,或如任何锅炉的最高连续定额功率不超过每小时7600公斤蒸汽;则─

(a)砂砾总含量不得超过尘埃及砂砾总含量的33%;及

(b)尘埃及砂砾的总排放量不得超过已燃点燃料总量的1.0%。

2.如火炉、烘炉或工业装置焚烧固体燃料的速率超过每小时1000公斤,或如任何锅炉的最高连续定额功率超过每小时7600公斤蒸汽,则─

(a)砂砾总含量不得超过尘埃及砂砾总含量的20%;及

(b)尘埃及砂砾的总排放量不得超过已燃点燃料总量的0.5%。

3.当火炉、烘炉或工业装置正按列表第1栏所指明的速率耗用液体燃料时,该火炉、烘炉或工业装置每小时所排放的尘埃或砂砾占已燃点燃料总量的百分比,不得超过列表第2栏内与该速率相对的位置所指明者。

4.如有多于一个火炉、烘炉或工业装置被接驳往同一共用的烟或烟道,则尘埃及砂砾含量的总许可限度不得超过每一个如此接驳的火炉、烘炉或工业装置的许可限度的总和。

列表[第3段]

液体燃料每小时耗用速率

(以公斤计)占已燃点燃料总量

的许可百分比

018000.40

超过180027000.38

”270041000.37

”410045500.36

”455050000.35

”500063500.34

”635068000.33

”680077000.32

”770086000.31

”860090500.30

”9050100000.29

”10000104500.28

”10450113500.27

超过11350122500.26

12250以上0.24

(1987年第262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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