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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商业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蔬菜有关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28 生效日期: 1996-06-28
发布部门: 大连市国有商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大商发[1996]第84号
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国有商业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蔬菜,以引导平抑蔬菜价格,并把这项工作列入1996年为民办的16件实事之一。为切实搞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工商部门对国有商业进入集贸市场实施蔬菜销售的摊位安置,应结合市场实际,原则上给予市场主通道两侧的位置,每个市场要安排相应数量的摊位,对进入市场的国有菜点在市场统一规范的情况下,允许安装标牌和价格板等简单设施。
  二、对进入集贸市场的国有商业,工商部门免收管理费一年,免收摊位租赁费半年。
  三、国有商业进入各贸市场的销售点,由企业统一核算,集中纳税。
  四、为解决国有商业进入集贸市场的远菜问题,由企业申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准发给专门通行证。
  五、进入集贸市场的国有商业要增加菜源,提高蔬菜商品化度,搞好优质服务,模范执行物价政策,发挥平抑菜从此作用户,遵守市场各项管规定,服从市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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