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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报送2001年所得税缴纳数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2 生效日期: 2002-03-12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的规定,2002年起,改革中央与地方所得税分享办法。其中,对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有关因素在不同地区之间进行分配(企业纳税办法不作改变)。改革以2001年财政年度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基数,实施增量分成。为了做好中央与地方之间划转基数的核定工作,请提供你单位在2001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数额。提供的数据按收付实现制原则计算,包括以前年度应缴税收在当年的缴纳数,不包括2001年12月31日以后缴纳的2001年应缴所得税。具体说明和表格格式附后。  所得税分享办法改革涉及到中央与地方以及各地方之间的财政利益,为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请你们按照真实、准确的原则认真填写,并于2002年3月25日之前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
附件:一、2001年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统计表填表说明
二、2001年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一:2001年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统计表填表说明
一、关于统计范围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称汇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以下称成员企业)在200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企业在计划单列市的纳税情况要与所在省分别统计。
二、关于就地预缴  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在所在地预缴所得税以及成员企业计算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并按照规定比例就地预缴的税款。
三、关于集中清缴  是指年度终了后,汇缴企业在汇总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扣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款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清缴和汇算清缴。
四、报送时间要求  请各单位在3月25日之前以单位正式文件的形式将有关数据上报财政部各主管司局,各主管司局审核无误后提供预算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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