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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包装用铝箔和药用聚氯乙烯(PVC)硬片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28 生效日期: 1999-07-28
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药管注[1999]21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医药主管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浙江药品质量检测站:
  为进一步提高药用包装材料产品质量,保障药品的质量,保证用药安全,根据计划安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今年3、4季度对药品包装用铝箔和药用聚氯乙烯(PVC)硬片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现将抽检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1.抽检对象
  所有获《药用包装材料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药品包装用铝箔和药用聚氯乙烯(PVC)硬片产品生产企业。

  2.检测依据
  药品包装用铝箔GB  12255--90
  药用聚氯乙烯(PVC)硬片GB  5663--85

  3.时间
  8月20日开始抽样,12月15日完成检测工作。

  4.检测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药品质量检测站。按拟定方案抽检。

  5.检测结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

  6.抽样时因停产等原因不能提供样品的企业,在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应通知检测单位抽样检测,超过期限的按本次检测不合格论处。
  拒绝抽样企业以不合格论处。
  生产企业对检测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报告15日内向检测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同时抄报我司。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检测单位收到书面意见10日内作出答复,并抄报我司。

  7.产品检测合格的,抽查检测费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检查结果不合格或再次检查的,检测费用由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医药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司
199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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