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质检办特[200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证书)样式和编号方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公布的新式证书,自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自2005年7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行政相对人颁发旧式证书。
二、已经颁发的旧式证书仍然有效。在有效期满复审时进行更换。
三、为落实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各地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编号方法进行证书编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