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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茶叶卫生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9 生效日期: 2001-12-19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食函(2001)62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商检研究所:
  据各有关部门近期对茶叶卫生检验情况的反映,我国出口茶叶卫生质量问题严重,不仅农药残留量、细菌总数和霉菌超标批次增加,而且掺杂使假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个别地区甚至在茶叶加工过程中人为地掺入泥沙、矿石粉、硫酸亚铁等各种物质。目前,欧盟执行的茶叶农残限量标准共118项(见附件一),仅今年上半年,我国已有数批出口到欧盟的茶叶因农药残留超标被欧盟快速预警机制通报,严重阻碍了我国茶叶对外贸易的正常发展,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国务院领导就此作了重要批示。为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出口茶叶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茶叶对外贸易的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探索经验,从源头抓起。一是要加强科学用药的宣传力度,提高茶农科学用药的意识和水平,禁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二是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积累对茶田登记管理的经验,做好对茶田、土壤、水分和农药使用的监管工作;三是大力提倡、开发有机茶园和茶叶认证工作,鼓励茶叶生产者向认监委授权的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建立开发无公害茶叶基地和有机茶叶基地;四是各产地局要指派专人重点对本地区茶园使用农药的情况进行普查、登记和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进一步加强对出口茶叶种植、生产、加工、经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出口茶叶加工厂、库卫生注册管理制度。加强对注册企业的后续管理及工作指导,做到专厂专号专用,任何出口茶叶加工企业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借用或冒用他人注册编号,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同时,要在茶叶加工企业逐步推行HACCP和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外贸经营企业不得收购非注册茶叶加工企业的产品出口,一旦发现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坚持产地管理的原则,不得跨地区检验;对出口茶叶实行批次管理,外包装须标有与单证相符的批次编号,确保货证相符;产地局要如实填写和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内容应包括检验依据、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及评定。口岸局换证时要严格审核或查验,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换证凭单不得换证;对分批换证的要从严掌握,不得仅凭外贸关系人的传真件签发通关单或换证。
  四、要特别重视对出口欧盟茶叶农药残留的检验,对规定检测项目(附件二)实施批批检测,规定项目以外的实行抽查检验。凡农药残留量超过欧盟限量标准的茶叶,一律不准出口或转口至欧盟,同时立即展开调查并及时上报总局,总局将根据情况对超标项目列入批批检测项目。
  对出口到非欧盟国家和地区的茶叶农残检测,合同或信用证规定项目要实施批批检验,凡超标的茶叶坚决不予放行。
  五、加大对茶叶掺杂使假的打击力度。要把出口茶叶的灰分作为卫生项目进行批批检验,凡超过我国出口茶叶灰分限量指标的出口茶叶坚决不予放行。同时,要查清灰分超标的原因,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各局应对进出口茶叶卫生质量检验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在进出口茶叶卫生项目检测上给予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要针对目前出口茶叶卫生检验项目的要求,对各自的技术人员、检测设备和技术条件进行一次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给予解决。
  总局将对各局贯彻执行本通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全系统通报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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