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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兵役登记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1 生效日期: 2005-08-11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和《山东省兵役登记办法》的规定,现对我市2005年兵役登记工作通告如下:
  一、凡常住户口在本市、2005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学历证明,到户口所在地镇(街道ぉ人民武装部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年满19周岁至21周岁(21周岁为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ぉ的男性公民,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学历证明或《兵役登记证》到镇(街道ぉ人民武装部兵役登记站进行补充登记或复核登记;年满17周岁的应届高中毕业男性公民,本人自愿也可以进行兵役登记。

  二、兵役登记时间为2005年8月16日至9月20日。具体登记时间由各镇(街道ぉ人民武装部兵役登记站确定。

  三、除按规定经兵役登记站批准可以暂缓登记或由直系亲属代为登记外,凡未在本通告规定时间内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由区市兵役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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