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有关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在校学生短期出国持用因私护照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0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