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水电厂防汛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4-29 生效日期: 1982-04-29
发布部门: 水利电力部
发布文号:

为加强水电厂的防汛管理,建立健全防汛工作制度,明确各级防汛工作的职责范围,加强大区电业管理局和省(区)电力局对水电厂防汛工作的领导,确保水电厂安全渡汛,特制订本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水电厂的防汛工作,关系着水电厂的安全运行和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要亲自抓防汛。在防汛工作中要与设计、施工和水文气象部门通力协作,紧密依靠当地党政军民的支持,组织好抢险队伍,确保水电厂安全渡汛。


  第二条 要建立健全电业管理局、电力局的水电管理机构,充实水电厂水务管理和水工观测、维护力量。水电比重大(一般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水电所处位置重要的电管局、电力局要有一名副局长主管水电工作,配备管水电的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并设置专职机构,其人数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配备方案,报部或电管局审批。水电厂应配备熟悉水工、水务专业的副厂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各厂要充实配备水务管理人员,水工观测人员,水工维护人员等专业技术干部。具体配备人数,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劳动计划范围内由水电厂自行决定。水工管理技术干部要稳定,使其主要精力从事专业工作。


  第三条 水电厂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制订年度工程渡汛措施和洪水调节方案,报主管局(即直接负责电厂生产管理的网局和省局,下同)审批后报所在省(区)政府备案,或经主管局审查后报所在省(区)政府审批,并抄报电管局和水利电力部;蓄水、泄洪影响涉及两省以上的大水库,应按国务院的批示或有关规定,由水电厂制订洪水调节方案,报有关省政府和电管(电力)局、水利厅(局)组成的防汛领导机构,由上级指定的负责单位召集有关部门开会审批,报中央防汛总指挥部和水利电利部。工程防洪标准和洪水调度原则,因水文和工程运用条件变化需要变更原设计规定时,由主管局会同设计单位提出报告,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四条 要正确处理防洪与兴利的关系。我国能源紧张,应千方百计充分利用水能,争取多发电,但要按照批准的汛期调度方案,进行水库调度,在确保大坝和统筹下游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水文预报,并参考气象趋势,可采取洪峰前预泄,拦蓄洪水尾部水量等措施,提高水量利用率,多发电、多灌溉。盲目为多发电,多灌溉,和照顾河滩农田,而超蓄洪水,以致危及大坝及下游安全的做法是不允许的。


  第五条 已验收投产的水电厂,当发现重大工程隐患或缺陷,影响渡汛安全时,要抓紧进行加固处理,加固工程开始前要有正式设计和审批。工程的补强加固设计,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承担,一般项目由各主管局审核,重大项目由部委托水电总局审核。


  第六条 对于部分或全部机组已投产,但工程尚未正式验交,挡水、泄水建筑物尚由施工单位管理的,一般情况下,防汛工作应以施工单位为主,水电厂、设计院参加组成联合防汛指挥部,实行统一领导。对于发电厂属电力部门管理,挡水、泄水建筑物属水利部门管理的工程,其防汛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水电厂应搞好厂房的防汛工作。由水利部门为主,吸收电厂等有关单位参加组成工程联合防汛指挥部。(二) 电管局、电力局防汛工作职责范围

  第七条 各主管局设防汛领导小组,在上级防汛指挥部门的领导下,负责领导所属水电厂的防汛工作。


  第八条 审查所属水电厂年度防汛措施和洪水调节方案及防汛工作总结。


  第九条 对所属水电厂水工建筑物重大缺陷和观测异常报告,负责组织签定和落实处理措施,以满足防汛标准和安全运行的要求。


  第十条 负责对所属水电厂防汛工作检查,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掌握汛情和工程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一条 参加当地政府防汛指挥组织和大型水库防汛指挥机构,协调水电厂防汛与江河防汛的关系。(三) 水电厂防汛工作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水电厂在主管局和当地防汛部门的领导下,由厂长和总工程师负责防汛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水电厂防汛和水工管理的各项技术档案和规章制度。主要规章制度有:水务管理规程,水工观测规程,水工机械运行检修规程,水工维修规程,水工安全作业规程,以及岗位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大坝检查评级鉴定制,报汛制等章程制度,并要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维护、完善水工观测设施,加强对水工建筑物的观测工作。准确及时地进行观测资料的整理分析,发现异常现象及时提出分析报告,报主管局。


  第十五条 为提高水工建筑物安全运行水平,要按维修规程经常进行检查维护,保持水工建筑物处于良好的工作状况,对于影响安全的缺陷,及时提出处理方案,报主管局审批。


  第十六条 每年汛前、汛后,对大坝、泄水设施等水工建筑物,按《水电厂水工建筑物评级标准》(试行)进行一次检查和评级;汛前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和备用电源要进行试运转,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主管局,重点水电厂抄报部。


  第十七条 每年汛前、汛后,都要对水库上、下游进行一次调查,认真记载库区坍岸,滑坡和其它有损于水库安全的事件,及时进行处理,并报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遇大洪水、高蓄水位、库水位骤涨骤落、暴雨、暴风、地震等情况时,由厂长和总工程师负责及时组织力量,对所属工程的重要部位,薄弱环节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威胁工程安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主管局。


  第十九条 加强水文预报工作。水电厂要建立完善的水文预报系统,开展水文预报,做好洪水预报工作,以指导防汛和水库调度。要和地方水文、气象、邮电部门搞好协作,充分利用他们的水文、气象预报资料和通讯手段,如特殊需要可自建重要的水文、雨量站和通讯电台。汛前应查看库区水文、雨量站的报汛准备工作情况,对水文测验与报汛设施存在的问题,要尽力帮助解决,确保测验准确,通讯畅通。每年汛末要对水文预报工作进行总结,逐年提高预报水平。


  第二十条 所有水电厂都要向主管局和有关防汛指挥部报汛,报汛办法按我部一九六四年颁发的《水文情报预报拍报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水电厂泄洪时,要按批准的调洪方案调度,并严格按设计规定的闸门操作程序启闭。遇大洪水要服从省(区)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增大泄量要报上级防汛部门批准。由指定部门通知下游,确保水电工程和下游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如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它严重险情危及大坝安全,而又来不及或通讯中断无法与上级联系时,可按原已批准的方案,采取非常措施,确保大坝安全。同时应通过一切途径通知下游地方政府,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第二十三条 在汛期要编写大事记。污后一个月内作出防汛工作总结,报主管局,重点水电厂抄报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电厂,小型水电厂可参考进行管理。各水电厂应根据本办法制订防汛工作细则,报主管局备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