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电[2005]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去年以来,我市不断强化措施,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层层落实人口控制计划,取得了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的良好开局。根据我市实际和人口结构预测,2006年是我市本次人口出生高峰的第一个峰值年,从今年4月份开始已经进入控制2006年人口出生高峰年的实施阶段,全市上下必须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认真总结经验,超前规划,及早部署,坚决完成2006年的人口控制计划。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采取有力措施超前做好2006年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5)7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6年人口出生指导计划下达给你们(附后),并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我市人口形势的严峻性,进一步增强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鲁发(2005)17号),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根据我市实际和中长期人口规划分析,2006年是我市本次人口出生高峰的峰值年,预测人口出生率可能达12.1‰。各级要认清形势,科学分析决策,采取切实措施,努力平抑2006年人口出生峰值。
二、提前下达2006年度人口控制目标,严格人口计划管理。根据人口再生产的客观规律,从今年4月份开始,已进入控制2006年人口计划的实施阶段。为切实做到计划早制定、工作争主动,充分发挥人口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省下达我市11.7‰的人口出生率指导计划,分解下达各区县、高新区2006年度人口计划。各区县、高新区要根据各自实际,将2006年人口计划逐级分解下达。要将工作着力点突出放在严格执行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严格控制违法生育上,并加大优先优惠、奖励扶助政策的引导力度,努力实现人口出生高峰的“软着陆”。
三、以薄弱村转化和流动人口管理为重点,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继续加大对薄弱村的帮扶力度,完善城市“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和流动人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孕前型管理和服务,积极推行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知情选择,认真落实定期随访、孕情环情监测、生殖健康查体等制度,确保重点人群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失职渎职的党员、干部,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按照法律规定就高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全面落实村务公开、民主议事和有奖举报制度,把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落实到村级,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提高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
四、层层落实人口信息月报告、季通报制度,健全完善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的长效机制。坚持人口出生预警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发布人口信息,引导群众根据人口计划,科学制订家庭婚育计划,自觉避开出生峰值年,避免形成婚育堆积。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统计信息瞒报、漏报、错报的专项治理,加大考核力度,不断提高人口信息的准确率和及时率。对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坚持“措施管用不违法,晚婚晚育一起抓”的原则,不断加强政策推动和利益导向机制建设。
五、深入开展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综合治理,不断优化出生婴儿性别结构。各级要采取经济、法律、科技、教育、行政、服务等措施,加强对B超等医疗设备和其他监测胎儿性别技术的管理与监督,特别是对行业、企业和个体私营医院、诊所,要实行重点监督。对违法经营终止妊娠药物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违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终止妊娠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予以严惩。要大力开展“双进”、“双建”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严厉打击贩卖、残害、遗弃女婴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出生婴儿性别比严重偏高的地区实行重点监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集中进行综合治理,尽快将出生婴儿性别比降至正常范围以内。
六、进一步强化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营造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的良好外部环境。要按照建立健全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位一体”的要求,严格实行两个“一票否决”制度,狠抓党政一把手亲自抓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将人口控制计划执行情况作为检验各级党委、政府政绩和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做到严格责任、严格考核、严格奖惩。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依法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经常性协作配合机制,真正形成党委政府重视、主管部门努力、社会各方配合、广大群众参与、齐心协力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合力机制,努力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 附:全市2006年度分区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指导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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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2006年度分区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指导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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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 2005年度人口计划 │ 2006年度人口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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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
│ │ (‰) │ 率(‰) │ (‰) │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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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 │ 11.5 │ 5.4 │ 11.7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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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店区 │ 11.2 │ 7.2 │ 11.3 │ 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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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川区 │ 12.2 │ 6.0 │ 11.2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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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山区 │ 9.0 │ 2.5 │ 9.3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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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村区 │ 11.6 │ 6.4 │ 11.3 │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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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淄区 │ 12.1 │ 6.4 │ 11.9 │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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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桓台县 │ 11.9 │ 5.0 │ 12.5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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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青县 │ 12.5 │ 5.6 │ 13.3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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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沂源县 │ 11.1 │ 4.6 │ 12.5 │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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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区 │ 13.6 │ 8.4 │ 14.9 │ 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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