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健保医字第0940059150号
一、依据:
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协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费协会)93年12月30日费协字第0935901576号公告。
二、目的:
为重视病人安全,提升中医医疗品质,订定针灸标准作业程序,加强中医医疗院所提供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作业,确保民众就医权益与安全。
三、审查认证:
符合申请「中医医疗院所针灸标准作业程序」审查认证之医疗院所以挂号邮寄至中华民国中医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医师公会全联会)申请审查认证。
四、核发认证:
中医门诊特约医事服务机构,自行填具申请书(如附件1)、检附「中医医疗院所针灸标准作业程序查检表」(如附件2)自行评核结果及学分证明影本,向中医师公会全联会申请符合「中医医疗院所针灸标准作业程序」之审查认证,中医师公会全联会于收件20日内(以邮戳为凭)函复审查结果,发予审查认证合格证明。
五、监测项目:详「中医医疗院所针灸标准作业程序医疗品质提升计画查检表」。
六、实施方式:
(一)本方案实施期间由中医门诊总额受托单位办理「中医医疗院所针灸标准作业程序医疗品质提升计画」讲习会。
(二)访查评估:由中医门诊总额受托单位之各分区委员会就该区院所数抽取1/20的院所进行实地访查并依第五点之监测项目评分。
七、支付方式:
(一)经「中医医疗院所针灸标准作业程序」审查认证合格之中医门诊特约医事服务机构,自审查认证合格生效日次月开始计算,其所申报未合并开药之针灸治疗处置费(支付标准代码B42)及其它诊疗项目按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中医部门支付标准申报。
(二)「中医医疗院所针灸标准作业程序」审查认证合格之中医门诊特约医事服务机构第一次申报医疗费用时,需检附中医师公会全联会「中医医疗院所针灸标准作业程序」审查认证合格证明书。
八、医疗服务申报与审查
(一)执行本方案之医疗院所,有关医疗服务申报及支付、程序审查、专业审查、事前审查、实地审查及档案分析,除另有规定外,按全民健康保险医事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审查办法办理。
(二)中央健康保险局(以下简称健保局)特约医事服务机构门诊医疗服务点数申报总表:本方案申报之医疗费用列为项目案件。
(三)健保局特约医事服务机构医疗服务点数清单及医令清单:案件分类请填写「26」(中医医疗院所针灸标准作业程序)。
九、评核:
申请符合「中医医疗院所针灸标准作业程序」资格且经审查认证合格之中医特约医疗院所,如经本会、健保局各分局或卫生主管机关依「中医医疗院所针灸标准作业程序查检表」评核未合格者,由中医门诊总额受托单位函知该等院所于函到之次月起依规定不得申报针灸治疗处置费加成,并副知健保局各分局。
十、「门诊医疗品质提升计画–中医针灸标准作业程序」如附件3。
十一、本方案由健保局会同中医门诊受托办理单位研订后,送费协会备查,由健保局公告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