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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和加强邮政汇兑资金清算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30 生效日期: 2002-01-3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2]2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了加快邮政汇兑资金调拨清算速度,严肃清算纪律,促进邮政汇兑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就改进和加强邮政汇兑资金清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邮政汇兑资金调拨清算方式
  (一)国家邮政局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开立邮政电子汇兑资金清算账户,用于办理国家邮政局省际之间邮政汇兑资金的调拨和清算,该账户不得透支,其存款按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利率计息。
  (二)改变现行省际之间邮政汇兑资金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委托收款的“横向”清算方式,实行省级邮政局与国家邮政局之间的纵向资金调拨方式。汇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根据国家邮政局的调拨指令,填制汇兑凭证委托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电子联行系统,将其资金划至国家邮政局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的邮政电子汇兑资金清算账户;国家邮政局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中心收妥资金后,填制汇兑凭证委托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通过电子联行系统,将其资金划至兑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设的邮政汇兑资金往来账户。
  (三)改变现行县、市邮政局在人民银行开立的邮政汇兑资金往来账户的余额上划方式,实行通过省级邮政局进行资金调拨的方式。汇超的县、市邮政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的调拨指令,填制汇兑凭证委托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电子联行系统,将其资金划至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立的邮政汇兑资金往来账户;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收妥资金后,填制汇兑凭证委托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电子联行系统,将其资金划至兑超的县、市邮政局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设的邮政汇兑资金往来账户。
  (四)县以下及城市基层邮政局、所邮政汇兑资金往来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以及资金清算的处理仍按现行《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 》(银传(1993)20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
  (五)自2002年 2月21日起实行新的邮政汇兑资金调拨清算方式,同时启用国家邮政局电子汇兑清算中心在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开立的邮政电子汇兑资金清算账户。

  二、及时归并划转邮政汇兑资金
  (一)中止中国工商银行代理邮政电子汇兑资金清算协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和地市邮政局应于2002年 3月 1日前撤销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开立的邮政汇兑资金清算账户,并将该账户内的邮政汇兑资金全额划转其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立的邮政汇兑资金往来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必须及时撤户和办理资金划转,不得延误。
  (二)城市基层邮政局、所在中国工商银行分支机构开立的邮政汇兑资金往来账户余额,必须于每日营业终了全额上划县、市邮政局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立的邮政汇兑资金往来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有关分支机构不得截留资金和拖延划转。

  三、加强对邮政汇兑资金清算的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强对邮政汇兑资金及其清算的日常监督,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监督检查:邮政局、所是否虚报兑超或少报汇超,套取邮政汇兑资金挪作它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是否按本通知规定的时限撤销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开立的邮政汇兑资金清算账户和划转资金;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作为代理行对基层邮政局、所的邮政汇兑资金往来账户贷方余额是否按规定及时划转县、市(含)以上邮政局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设的邮政汇兑资金往来账户。对于挤占、挪用和拖延划转邮政汇兑资金的行为,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按《办法》的规定严格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有关商业银行分支行新开基本存款账户的审批。

二00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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