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0 生效日期: 1999-06-10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鉴于银行利率再次降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相应降低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寿险保单(包括含预定利率因素的长期健康险保单,下同)的预定利率调整为不超过年复利2.5%,并不得附加利差返还条款。
  二、自1999年6月10日接到本通知时起,各公司不得再签发预定利率超过上述规定的寿险保单。各公司务必将本通知于1999年6月10日内传达到各分支机构。
  三、各公司应立即开始调整保单预定利率的精算工作,将调整后的条款、费率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投入使用。对于条款经过备案、精算公式不变、仅对预定利率进行调整的险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优先审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暂不受理团体两全保险条款、费率的备案。经本次及以后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一律在险种名称和费率表后加括号,在括号内用阿拉伯数字标明核准备案表的年度和月份。
  四、各公司应借这次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机会,调整险种结构,停办一些业务量形不成规范、市场潜力不大、效益差的险种。
  五、各公司不得将本通知内容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宣传。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