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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6 生效日期: 2001-11-2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1)38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我国将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并履行入世承诺,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我国开放银行业承诺的主要内容包括,在扩大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同时,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客户对象的限制,逐步取消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对象限制,按中资同类金融机构条件批准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同城营业网点、批准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批准外资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金融租赁服务等。为统一解释口径和操作程序,现就入世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已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内容进行了修订,将于近期颁布。

  二、我行将从2001年12月11日起,根据修订后的法规和管理办法受理外资金融机构的有关申请。如届时上述法规和管理办法尚未颁布施行,则我行将自其施行之日起受理有关申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对申请进行初审,报总行审批。

  三、修订后的法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等进行了调整,外资金融机构须更换许可证,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出具证明,办理更换手续。更换许可证可以与申请变更事项同时进行。

  四、外资金融机构已递交我行的设立机构等申请仍然有效,但申请者须按修订后的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整。

  五、外资金融机构扩大外汇业务客户范围的程序。我国承诺,入世时,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客户对象的限制。因此,外资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外汇业务范围内,可以将客户对象扩大到所有中国法人和自然人。修订后的法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将外汇业务扩大到各类客户时,须相应增加营运资金或资本金。因此,拟开办中国法人和自然人外汇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须按照法规要求,申请增资和更换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

  六、取消人民币业务地域限制的具体时间和范围。我国承诺,入世时即在开放上海、深圳的基础上,开放天津、大连; 4年内每年再开放 3至 5个城市; 5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获准在一个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所有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
  自2001年12月11日起,在天津、大连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总行将按照修订后法规规定的条件受理在上海、深圳、天津、大连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人民币业务申请。自2002年12月 1日起,在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
  在某一城市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向其他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城市的客户提供服务,但此范围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的通知》(银发[1999] 243号)中特别规定的沪、深两市外资金融机构扩大经营的地域。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的通知》(银发[1999]243号),目前上海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可由上海市扩大到江苏浙江;深圳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地域可由深圳市扩大到广东广西湖南。根据我国入世承诺,上海、深圳现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可继续在现有地域范围内经营人民币业务,并可以在2001年12月11日我国入世之后在其他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城市经营人民币业务。其他所有在2001年12月11日之后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均按照修订后法规的规定经营人民币业务。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做好有关解释工作。

  七、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同城分支机构问题。我国承诺,允许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同城营业网点。我行正在制定有关同城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外资金融机构须按此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同城分支机构。

  八、自2001年12月11日起,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即将公布的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办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外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的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九、自修订后的法规颁布之日起,我行将给予外资金融机构不超过 6个月的宽限期,以适应修订后的法规与规章。外资金融机构应在宽限期到期时达到法规的有关要求。

  十、总行将于我国入世当日就上述有关问题进行公告。

  十一、总行将就我行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工作操作程序和要求另行通知。

  十二、请速将本通知转发至各中心支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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