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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加快实施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02 生效日期: 1999-06-02
发布部门: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山东江苏省建工局:
  建设部《关于全面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促进建设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意见》(建人[1996]478号)印发以来,各地区陆续对建设系统各行业的生产操作人员进行了岗位培训和鉴定,并建立了许多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对促进职工学习技术、提高技术业务素质和爱岗敬业精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项工作目前在全国各地开展的还很不平衡,与建设部提出的培训鉴定工作目标还有较大差距,有些地区还存在着一些畏难思想,工作开展的不够得力。根据建设部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要求,现将加快实施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提高职工素质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振兴行业的根本。对建设系统各行业的生产操作人员全面实行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是建设部在行业管理方面的一项重要职能。最近国务院针对基础设施质量管理提出:“要加强队伍建设,搞好培训和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质量意识,努力提高工程建设队伍的整体素质”。建设部针对重庆市綦江县垮桥事件的紧急通知中也再次提出:“对生产一线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质量管理和操作技能的水平。对于关系到工程质量的关键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到提高职工素质的重要性和广泛开展岗位培训的深远意义,必须把持证上岗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增强紧迫感。

  二、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职业培训教育方面的关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已经有过明确规定,提出“成人教育要依靠行业,把大力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作为重点”。去年机构改革国务院赋予建设部的职能中,又明确规定负责“指导部管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拟订部管行业职业技术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这就更加明确了行业对职工岗位培训教育工作的职能。事实上,职工的职业培训教育工作也只有行业才能做好。建设部于1996年成立“建设职业技能岗位鉴定指导委员会”,就是在组织上确保这项工作的开展。希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这方面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建立健全培训、鉴定和管理机构,切实把工作做好。

  三、对于证书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也明确规定,要“推行学历文凭、技术等级证书、岗位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应在获得岗位合格证书后上岗”。最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技术等级证书》更名为《职业资格证书》,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取消《岗位证书》。《岗位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既有联系,又有本质区别。第一,岗位与职业是两个概念,职业的范畴、概念较大,岗位的概念较为具体,同一个职业可以有若干个岗位。如混凝土工是一个职业,但房屋建设和市政建设对混凝土工的要求及岗位培训与考核就有明显区别。第二,《职业资格证书》是一种从业的资格凭证,能否被聘用或上岗,主要以《岗位证书》来体现。如取得汽车驾驶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后,还必须要取得《驾驶证》才能按准驾车型上岗。第三,《职业资格证书》是体现劳动者技术能力的,考核内容较单一;而《岗位证书》是上岗条件、要求和表现的综合体现,考核内容包括能力、道德和工作业绩,即使能力较强,但缺乏敬业精神,工作表现不好也不能上岗。

  四、为了保证岗位证书制度的实施,建立有效的培训、鉴定和人员使用的运行机制,建设部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保证措施。如在《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管理责任制》中,要求“工程项目所有管理及操作人员应经过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因无证指挥、无证操作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出现质量事故的,除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外,还要追究企业主管领导的责任”。在市场管理中,对劳动力的流动实行素质准入控制,对达不到规定持证率要求的,不准进入劳动力输入地进行建筑施工。目前,建设部正在进行施工企业资质改革,拟建立综合、专业、劳务三类企业的资质管理办法,其中对专业承包和劳动承包企业要求必须具有一定数量合格的(持岗位证书)操作人员。建设部拟在今年下半年对建筑劳动力输出基地进行评选,对符合国家建筑劳动力示范基地条件、达到持证率要求并受到劳动力输出地好评的,确定为全国建筑劳动力示范基地。希望各地要加强培训与鉴定工作,在市场管理工作中,严格把好用人素质审查关。

  五、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证时要严格审查,把好质量关,切实做好培训与鉴定质量。最近,发现个别地区对培训与鉴定的质量要求不严,没有按建设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鉴定规定进行培训、发证,这种状况必须扭转。各地区要对本地区近年来培训与鉴定工作进行一次普遍检查,对不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培训、鉴定的,要限期进行整顿、整改。要严格按照建设部478号文和有关考场、阅卷评分及培训大纲、试题库要求进行培训、鉴定和检查,认真处理好培训鉴定进度与质量的关系,对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乱发证的,建设部将通报批评,并建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消其鉴定站资格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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