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鞍政办发[2004]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二日
关于加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意见
流行性出血热是一种由鼠传播的自然疫源性疾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该病流行范围广、病死率较高。为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现就加强我市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我市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做好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领导,把流行性出血热作为我市重点防控的重大疾病,将其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程。各县(市)、区政府都要针对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防治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迅速采取综合性的防治措施,力争在尽短的时间内把流行性出血热的发病率降下来。
二、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突击灭鼠活动。从 5 月下旬至 6 月下旬,在我市城乡组织开展一次突击灭鼠活动。 9 月份再组织进行一次,以巩固灭鼠成果。各地区、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坚持科学灭鼠,注重实效。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单位要层层组织发动、层层落实责任。市爱卫办、农发局、卫生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沟通与协作,认真做好灭鼠的组织实施与技术指导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从灭鼠的实际需要出发,适当增加投入,保证监测、投药经费的落实,灭鼠药物由市爱卫办统一招标采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灭鼠药物。各级疾病控制机构,要负责做好鼠情调查,搞好鼠密度监测。
三、组织推广流行性出血热疫苗的预防接种。在疫情高发区和疫情上升较快的地区,针对高危人群大面积实施疫苗接种,以保护易感人群,降低发病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疫苗接种的组织推行及行政干预工作,疾病控制机构负责疫苗接种的实施及提供相应的技术性服务。疫苗由市疾控中心统一采购、供应。鉴于流行性出血热疫苗价格较高,贫困地区的农民难以承受,各级政府要对贫困人群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以提高疫苗接种率,形成有效的免疫屏障,遏制疫情蔓延的势头。
四、各级疾病控制机构要加强流行性出血热疫情、鼠情、鼠带毒率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准确地报告流行性出血热发病情况,分析预测疫情动态及流行趋势,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出血热的诊治水平,降低病死率。市疾病控制中心要制定医务人员的培训计划,负责培训师资,同时做好基层培训的督导工作,7 月份以前,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医务人员培训率要达到 100% 。
六、大力宣传普及流行性出血热的防治知识。各级疾病控制、健康教育机构要与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休密切配合,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向城乡群众普遍宣传流行性出血热的传播方式、感染途径、发病特点及预防措施,增强人群的自我防护意识,降低人群感染率。
七、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经费列入专项,予以重点保证。特别是对灭鼠经费及鼠密度、鼠带毒率、人群免疫抗体监测经费等,一定要妥善安排,及时落实到位,以满足疾病防治工作的基本需求。
八、将灭鼠与流行性出血热疫惰的防治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因防治工作不力,造成疫情蔓延的,要追究其责任。
市卫生局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