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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02 生效日期: 2004-06-02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鞍政办发[2004]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二日
关于加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意见
  流行性出血热是一种由鼠传播的自然疫源性疾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该病流行范围广、病死率较高。为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现就加强我市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我市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做好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领导,把流行性出血热作为我市重点防控的重大疾病,将其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程。各县(市)、区政府都要针对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防治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迅速采取综合性的防治措施,力争在尽短的时间内把流行性出血热的发病率降下来。

  二、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突击灭鼠活动。从 5 月下旬至 6 月下旬,在我市城乡组织开展一次突击灭鼠活动。 9 月份再组织进行一次,以巩固灭鼠成果。各地区、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坚持科学灭鼠,注重实效。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单位要层层组织发动、层层落实责任。市爱卫办、农发局、卫生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沟通与协作,认真做好灭鼠的组织实施与技术指导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从灭鼠的实际需要出发,适当增加投入,保证监测、投药经费的落实,灭鼠药物由市爱卫办统一招标采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灭鼠药物。各级疾病控制机构,要负责做好鼠情调查,搞好鼠密度监测。

  三、组织推广流行性出血热疫苗的预防接种。在疫情高发区和疫情上升较快的地区,针对高危人群大面积实施疫苗接种,以保护易感人群,降低发病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疫苗接种的组织推行及行政干预工作,疾病控制机构负责疫苗接种的实施及提供相应的技术性服务。疫苗由市疾控中心统一采购、供应。鉴于流行性出血热疫苗价格较高,贫困地区的农民难以承受,各级政府要对贫困人群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以提高疫苗接种率,形成有效的免疫屏障,遏制疫情蔓延的势头。

  四、各级疾病控制机构要加强流行性出血热疫情、鼠情、鼠带毒率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准确地报告流行性出血热发病情况,分析预测疫情动态及流行趋势,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出血热的诊治水平,降低病死率。市疾病控制中心要制定医务人员的培训计划,负责培训师资,同时做好基层培训的督导工作,7 月份以前,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医务人员培训率要达到 100% 。

  六、大力宣传普及流行性出血热的防治知识。各级疾病控制、健康教育机构要与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休密切配合,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向城乡群众普遍宣传流行性出血热的传播方式、感染途径、发病特点及预防措施,增强人群的自我防护意识,降低人群感染率。

  七、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经费列入专项,予以重点保证。特别是对灭鼠经费及鼠密度、鼠带毒率、人群免疫抗体监测经费等,一定要妥善安排,及时落实到位,以满足疾病防治工作的基本需求。

  八、将灭鼠与流行性出血热疫惰的防治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因防治工作不力,造成疫情蔓延的,要追究其责任。
市卫生局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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