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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4B章:废物处置(上诉委员会)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54章第33条)

[1992年2月7日]

(本为1992年第19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废物处置(上诉委员会)规例》。

(1992年制定)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上诉人”(appellant)指任何根据本条例第24(1)条可向上诉委员会上诉且已向主席发出上诉通知书的人;

“主席”(Chairman)指根据本条例第25(2)条委任的委员会主席;

“委员会”(Board)指根据本条例第25条成立的上诉委员会;

“当局”(authority)指本条例第24(1)条所提述的公职人员、废物收集当局、废物处置当局或署长,而上诉乃因其所作的决定或指示而提出者。

(1992年制定)

第3条 上诉的展开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根据本条例第24(1)条有权上诉的人,可藉向主席提交上诉通知书而根据本规例展开上诉,但该通知书须符合附表内表格1的格式。

(1992年制定)

第4条 上诉人须送达上诉通知书及详情陈述书的副本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上诉人根据第3条提交上诉通知书时,须同时向当局送达一份该通知书的副本和向当局及主席提供一份陈述书,该陈述书须指明上诉理由和足以确保委员会及当局能充分及公平地知悉上诉理由的详情,包括拟提出的证据、拟出示的文件和拟传召的证人姓名等详情。

(1992年制定)

第5条 进一步的详情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上诉的任何一方要求另一方提供与上诉有关的进一步详情,可在根据第4条将上诉通知书副本送达当局后7天内,或在任何个案中主席因应申请而容许的较长期限内,向该另一方送达指明所要求的进一步详情的通知书;该另一方须在通知书根据本条送达后7天内,或在任何个案中主席因应申请而容许的较长期限内,向另一方提供该等详情和向主席提交该等详情的副本一份。

(1992年制定)

第6条 文件的查阅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上诉的任何一方可随时向另一方送达通知书,要求另一方在通知书送达后7天内,出示任何与上诉有关的文件,供送达通知书的一方查阅及准许他复制该等文件。

(2)任何一方如没有遵照第(1)款所指的通知书办理,则以后不得获准将该等文件用作证据,除非他使委员会信纳他之所以没有遵照通知书办理是有理由的,且委员会认为该理由充分。

(1992年制定)

第7条 聆讯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上诉通知书提交后,主席须编定聆讯上诉的日期、时间及地点,使聆讯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展开,并须在该编定日期不少于28天前,以附表内的表格2,向上诉人及当局送达关于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的通知书。

(1992年制定)

第8条 向证人发出传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因应任何上诉一方藉附表内的表格3而提出的申请,主席可藉附表内的表格4,向任何在该项申请中被指名的人发出证人传票,规定该人在委员会聆讯中出席,以出示任何与上诉有关的文件及作证。

(1992年制定)

第9条 上诉须公开进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上诉聆讯须公开进行,除非主席主动或在上诉人或当局要求下,命令所有人士或任何人士不得在全部聆讯或某部分聆讯列席。

(1992年制定)

第10条 申述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上诉聆讯中─

(a)上诉人可由大律师律师代表;及

(b)当局可由大律师律师(包括属律政人员的大律师律师)代表。

(1992年制定)

第11条 放弃上诉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上诉人可藉向主席提交书面通知而放弃全部或某部分上诉。

(2)上诉人根据第(1)款提交通知书时,须同时向当局送达该通知书的副本一份。

(1992年制定)

第12条 上诉人未有出席聆讯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如在编定的上诉聆讯日期及时间,上诉人未有亲自出席聆讯,亦未有由大律师律师代表出席聆讯,则委员会─

(a)如信纳上诉人是因病或其他合理因由而未能出席,可将聆讯延期或押后至一段委员会认为合适的期间;

(b)可继续聆讯该上诉;或

(c)可驳回该上诉。

(2)如委员会根据第(1)(c)款驳回上诉,上诉人可在驳回的命令发出后30天内,藉向主席提交书面通知而向委员会申请覆核该命令;委员会如信纳上诉人是因病或因任何其他合理因由而未能出席聆讯,可撤销驳回上诉的命令。

(3)上诉人根据第(2)款提交通知书时,须同时向当局送达该通知书的副本一份。

(4)如委员会根据第(2)款撤销驳回上诉的命令,则主席须编定聆讯该项上诉的日期、时间及地点,以便聆讯能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展开,此外,主席须在该编定日期不少于14天前,以附表内的表格2,向上诉人及当局送达关于日期、时间及地点的通知书。

(1992年制定)

第13条 上诉人未有向当局送达上诉通知书或未有提供详情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委员会信纳上诉人─

(a)没有根据第4条向当局送达上诉通知书副本;或

(b)没有根据第4条向当局及主席提供详情陈述书;或

(c)没有合理因由而不根据第5条向当局提供进一步详情,委员会可驳回上诉。

(1992年制定)

第14条 法律程序的纪录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主席须在情况许可下就委员会所聆讯的每项上诉,亲自或安排作出关于以下事宜的详尽书面纪录─

(a)上诉的理由;

(b)上诉人的姓名或名称;

(c)任何为上诉人出席作证的人的姓名;

(d)任何为当局出席作证的人的姓名;

(e)任何被传召出席委员会聆讯作证的人的姓名;

(f)任何作供的人的证供;及

(g)委员会的决定。

(1992年制定)

第15条 主席或上诉人的通知书的送达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根据本规例须─

(a)由主席或当局向上诉人送达的通知书;或

(b)由上诉人向当局送达的通知书,可以面交送达或挂号邮递的方式送达上诉人或当局的最后所知地址(视属何情况而定)。

(1992年制定)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7、8及12条]

表格1

废物处置条例

(第354章)

(《废物处置(上诉委员会)规例》第3条)

上诉通知书

致∶废物处置上诉委员会主席

1.上诉人全名∶.............

2.上诉人地址∶.........

电话∶................

3.上诉人收件地址,或经妥为授权的代表的姓名及收件地址(如与上址不同)∶

.................

4.上诉所针对的通知书的详情∶

(须附上有关决定的副本一份,并指出就那一方面的事宜提出上诉)

.............

日期∶19............年.............月.............日

...........

上诉人

(1992年制定)

表格2

废物处置条例

(第354章)

(《废物处置(上诉委员会)规例》第7及12条)

上诉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通知书

上诉编号∶19.............年第..............号

关于(上诉人)..............因反对根据《废物处置条例》于19............年............月..............日所发通知书之内的决定或指示而提出上诉一事。

致∶(上诉人)..........

兹定于19..........年............月............日上午/下午...........时............分在...................聆讯上述上诉。

如你不依上述时间及地点亲自或由妥为授权的大律师律师代你出席,该项上诉可因合理的因由而延期或押后,或可在你缺席的情况下,予以聆讯或驳回。

日期∶19............年............月............日

...........

上诉委员会主席

本人已于19............年............月............日在................将此通知书送达..........

通知书收件人通知书送达人

(1992年制定)

表格3

废物处置条例

(第354章)

(《废物处置(上诉委员会)规例》第8条)

证人传票申请书

上诉编号∶19.............年第................号

致∶上诉委员会主席

鉴于..........地址为............

相当可能会为上述上诉提供重要证据,本人................

现特申请向.........发出传票,规定其就此事出席上诉聆讯。/*并携备及出示以下指明的文件∶

须出示的文件∶.....

日期∶19............年............月............日

.......

*上诉人/当局

*删去不适用的部分。

(1992年制定)

表格4

废物处置条例

(第354章)

(《废物处置(上诉委员会)规例》第8条)

证人传票

上诉编号∶19..............年第................号

关于(上诉人)................因反对根据《废物处置条例》于19.............年................月.................日所发通知书之内的决定或指示而提出上诉一事。

致∶(a)............

现特传召你于19.............年................月.................日*上午/下午................时.........分在......................................出席作证。此后聆讯期间你亦须每天出席,直至法律程序聆讯完毕为止。请携备及出示以下指明的文件∶

须出示的文件∶.......

日期∶19............年............月............日

.......

上诉委员会主席

注∶(a)填写须予送达传票的人的姓名。

*删去不适用的部分。

本人已于19............年............月............日在............将此通知书送达..........

传票收件人传票送达人

(1992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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