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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新药申报中一些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5 生效日期: 2001-11-15
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申报单位:
  针对目前新药申报中的一些问题,现将有关新药申报的要求重申如下:
  1、按照《新药审批办法》的要求,凡申报中药和化学药品临床研究和生产的,其申报资料以“3+2”的形式整理,其中“3”指完整的三套资料,包括1-4部分技术资料和申请表、省局初审文件及药检所报告等;“2”指二套资料,包括第1部分技术资料(不需第2、3、4部分技术资料)和申请表、省局初审文件及药检所报告等。对不能按上述要求整理申报资料的,如审评中出现延误时限等问题,责任由申报单位自负。

  2、凡申报修改使用说明书的新药补充申请,其申请资料需报送一式四份及申请表五份,其中两份原件。

  3、凡生产批件中注有“按我局第23号令《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有关要求,继续完善本品说明书,4个月内报我局”的,请按新药补充申请 至 修改使用说明书申报相关资料(详见本通知2的要求)。

  4、今后凡各省局(市、区)向我局或我司报送的正式申报资料和文件均应签署各省(区、市)局印章,我局或我司才能受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200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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