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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4-03-27 生效日期: 1984-03-27
发布部门: 国家标准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是技术引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扩大对外贸易,提高标准化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通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订入我国标准,并贯彻执行。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是认真研究,积极采用,区别对待。



    第三条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订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的国际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规定的某些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国际上有权威的区域性标准、世界主要经济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和通行的团体标准,以及其它国际上先进的标准。

第二章 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 采用国际标准要密切结合我国国情,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讲求经济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 采用国际标准要合理地确定采用程度,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标准体系,做到标准门类齐全,标准之间协调统一、相互配套。



    第六条 采用国际标准要促进标准水平和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努力达到和超过世界先进水平。对我国现行标准中高于国际标准的质量指标和要求,一般不应降低。



    第七条 对于国际标准中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原材料标准和通用零部件标准,要先行采用。

  通用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以及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标准,一般应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

  

    关联法规    

    第八条 当同一标准化对象在国际标准中推荐几种方案,或国际标准间不协调,或在国际标准中只规定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的情况下, 在采用这类标准时, 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选取国际上通行的方案,或作出必要的补充。



    第九条 在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采用国际标准,应符合《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关联法规    

    第十条 当国际标准不能满足要求或尚无国际标准时,应参照上述原则,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对于质量指标和试验测试方法,可以择优采用;对于产品的基本参数系列、安装连接尺寸、互换性要求等,采用时应密切结合我国实际,注意国际标准的制订动向,不要轻易改变我国已有的标准规定。



    第十一条 对我国的先进标准和合理要求,应积极向有关国际组织提出建议,使之纳入国际标准。

第三章 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和表示方法




    第十二条 在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中,应说明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根据我国标准与被采用的国际标准之间技术内容和编写方法差异的大小,采用程度分为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和参照采用三种。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是指技术内容完全相同,不作或稍作编辑性修改。

  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内容只有小的差异,编写上不完全相同。

  参照采用国际标准是指技术内容根据我国实际,作了某些变动,但性能和质量水平与被采用的国际标准相当,在通用互换、安全、卫生等方面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

  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 应在标准的引言中说明, 并写明国际标准的编号、年份和名称。如:本标准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XXXX一XXXX(名称)



    第十四条 等同采用ISO、IEC发布的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 在标准的封面和首页上要分上下两行用双重标准编号。表示方法如:

  GB  XXXX一XX

  ISO XXXX一XXXX



    第十五条 为了便于查找和统计,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在标准目录、清单中应分别用三种图示符号表示,在电报传输或电子数据处理中可分别用三种缩写字母代号表示。



──────────┳─────────┳─────────

    采用程度  ┃   图示符号   ┃ 缩写字母代号

──────────┼─────────┼─────────

    等同采用  ┃    ≡    ┃ idt或IDT

    等效采用  ┃    =    ┃ epv或EPV

    参照采用  ┃    ≈    ┃ ref或REF

──────────┻─────────┻─────────



    第十六条 在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中,技术内容的小差异,应在有差异条文所在页面的最下方,以“采用说明”为标题,说明差异的内容。当要说明的小差异内容较多时,也可作为标准的附录(参考件)。



    第十七条 采用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可参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分为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和参照采用三种,必要时,可在标准的“附加说明”中加以说明。封面及引言皆不作任何表示。

第四章 采用国际标准的工作程序和编写方法




    第十八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计划编制,标准制订、修订、审批、发布和复审程序,按国家标准局颁布的《关于国家标准的计划编制、制订和复审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以及其它归口审批、发布标准部门的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在采用国际标准时, 要注意利用国外在制订国际标准中已取得的经验和成果;同时还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作好调查研究,并在必要进,进行试验验证。



    第二十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草案报批时,除备有审批、发布标准部门所要求的文件外,还须有相应的国际标准原文复印件和译文各二份。



    第二十一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编写方法,按GB1.1一 81《标准化工作导则编写标准的一般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当要采用的国际标准中有引用标准时,如果被引用的标准已有我国标准,则应引用我国的标准;如果被引用标准没有我国标准或我国标准不适用,则应先奖被引用的标准制订或修订为我国标准后,再予引用;如果被引用的标准一时难以被我国采用订为我国标准而又急需,可视引用内容的多少,在标准条文中直接写出引用条文,或作为标准附录(补充件)。



    第二十三条 采用国外先进标准的工作程序和编写方法,参照本章各条的规定办理。第五章 采用国际标准的物质条件和标准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国标准化综合研究所标准馆负责收集、提供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及有关的文件资料。

  各部门标准化研究机构或由主管部门指定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归口方面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翻译、审校和核定工作,并定期向国家标准局、各有关部门、各省、市、自治区标准局和中国标准化综合研究所标准馆通报翻译、出版情况。

  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可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国外先进标准资料,并将收集到的资料目录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各地方和中国标准化综合研究所标准馆。标准馆在《国外标准资料报导》中予以刊载。



    第二十五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需要进行的重要研究、试验项目,应纳入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的科研计划;验证中必须增添的测试设备,应纳入主管部门的有关计划。



    第二十六条 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中, 制订、 修订、标准所需的资料、验证、会议和办公费用,应与制订、修订其它标准一样,根据标准级别,列入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的年度预算计划,并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标准局联合颁发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新标准。对于贯彻标准中需要增加的设备和测试仪器等物资器材,主管部门应纳入更新改造和技术措施计划,切实予以保证。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八条 各级标准化管理机构和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按《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进行监督检验。

    关联法规    

    第二十九条 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后,质量水平有显著提高的产品,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应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国家经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报告”的精神,体现优质优价的政策。



    第三十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与制订、修订其它标准工作同等看待。对于贯彻实施后技术经济效果好的标准,成绩好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标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停止执行。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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