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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部出版物呈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0 生效日期: 2005-10-10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字[2005]30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出版物呈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10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出版物呈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内部出版物呈缴工作,全面搜集、保存我区的民族和地方文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任何语言文字的内部出版物呈缴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是全区内部出版物呈缴工作监督和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内部出版物包括:
  (一)经自治区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并给予内部出版书号、刊号的文献。
  (二)未经自治区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自行出版的内部出版物,如各种统计年报(鉴)、宣传资料、产品目录(简介、简报)等。
  (三)企业家、艺术家等个人出版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第五条 各级公共图书馆是各类内部出版物的收藏受赠单位。


    第六条 内部出版物自出版之日起30日内,应向旗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呈缴1至3册(件)。


    第七条 内部出版物呈缴的主要方式为派人送达、投递、交换等。


    第八条 内部出版物采取以下办法进行呈缴:
  (一)旗县级以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分别向同级公共图书馆呈缴。
  (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注册地的公共图书馆呈缴。
  (三)个人向当地旗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呈缴。
  (四)中央直属、外省市驻自治区单位向自治区公共图书馆呈缴。


    第九条 为了方便单位和个人呈缴内部出版物,各公共图书馆都应在门口设立有醒目标志的专用呈缴箱。


    第十条 各公共图书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内部出版物的呈缴登记和管理工作。
  收到内部出版物后,各公共图书馆应交由本馆的“民族和地方文献”部门或“民族和地方文献”专架保管,并定期公布呈缴的内部出版物目录。


    第十一条 各级图书馆在收到标有“机密”字样的呈缴文献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呈缴者认为本地区公共图书馆不具备呈缴条件或当地没有公共图书馆,可直接向上一级公共图书馆呈缴。


    第十三条 各级图书馆可向呈缴单位和个人颁发呈缴证书。


    第十四条 对呈缴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图书馆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底,各公共图书馆应将呈缴内部出版物的数量、种类情况如实上报自治区文化厅。


    第十六条 自治区范围内各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配合接受呈缴出版物的各级图书馆以社会公益形式予以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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