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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税法实施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0-01-01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朝鲜
发布文号:

[主体91(2002)年6月14日以内阁决定第39号通过]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税法》,树立税务工作的制度和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关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的税目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继承税、交易税、营业税、地方税。
??第三条: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在共和国境内进行经济交易或者取得所得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税款。
??在共和国境内进行经济交易或者取得所得的旅外朝侨,也适用本规定。
??外国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人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外国人投资企业包括在共和国境内设立并经营的合作企业、合营企业、外国人企业。外国企业包括在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设常驻机构,并在共和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外国公司、商社等经济组织。
??外国人包括在共和国境内进行经济交易或者取得所得的外国人。
??第四条: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按照下列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外国投资企业应当自登记企业之日起二十天(在罗先经济贸易区,十五天内向有关财政机关(以下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的所在地有变更或者企业合并、分立的以及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业务种类等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二十天(在罗先经济贸易区,十五天)内向有关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被解散的外国投资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企业登记手续二十天前向有关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外国人在共和国境内逗留或者居住一百八十天(在罗先经济贸易区,九十天)以上的,应当自接到逗留或者居住批准证书之日起二十天(在罗先经济贸易区,十五天)内向有关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外国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必须写明企业名称和所在地、企业登记日期和登记编号、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企业形态和业务种类、经营期限、职工人数(其中外籍职工人数)、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银行名称和帐户号码、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姓名以及其他必要的内容,并附带企业登记证书副本。
??外国人的申请书,必须写明申请人姓名、国籍、住所、护照号码、逗留证或者居住登记证书的签发日期、逗留或者居住期限等内容,并附加必要的文件。
??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载明企业名称或者外国人姓名和住所,变更及注销依据等内容的税务变更登记申请书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
??第六条:办结税务登记的,应当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十天内向申请人签发税务登记证书。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签发税务登记证书
??第七条:利用于税务的文件样式,由财政省(以下称中央财政指导机关)制定。
??税务有关文件,应当用朝鲜语制作。
??用外国语制作税务文件的,应当在每一行字下用朝鲜语填写译文。
??税务文件,应当印企业的公章和企业负责人、财务会计负责人的图章。
??第八条:外国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计算,依照有关外国人投资企业会计计算的法规进行。
??税务有关文件(包括记载税务有关内容的电脑存储媒体),必须按进行交易的顺序编列,并在制作文件后五年内(财政结算文件、固定资产有关文件,直到本企业的存立期满)予以保存。
??第九条:以朝鲜元计算的税款,应当按照贸易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可兑换外币缴纳。
??第十条:税款由收益人亲自申报缴纳,或者支付收益金的单位扣缴。
??第十一条:税款应当向有关银行的税务机关帐户缴纳。
??缴纳税款的,应当向有关银行提交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文件;银行只得接收并批准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文件。
??银行应当向申报纳税人或者扣纳人(以下称纳税义务人)签发纳税凭证,向税务机关发送纳税通知书。
??第十二条:对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的课税与征税、纳税有关事务,在中央财政指导机关的统一掌握和指导下,由有关税务机关办理。
??第十三条:回国(临时离境除外)的外国人必须持有纳税确认文件,才可以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四条:共和国政府与本国政府之间签定的税金有关协定就税金问题另有与本规定不同的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和外国人可以依照该协定缴纳税款。
??外国投资者包括在共和国境内投资的外国法人和个人。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在共和国境外的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的课税标的包括下列所得:
??(—)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工业、农业、渔业部门的产品销售所得、建设、探勘、开采部门的建筑物交付所得、运输、邮政、动力部门的运费和费用所得、商业(包括贸易)部门的商品销售所得、金融部门的利息和手续费所得、给养、公用事业、娱乐业等公共服务部门的食物销售收入金和服务费以及其他企业活动所得;
??(二)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投资企业其它所得包括与基本业务的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关的利息所得、分配所得、固定资产租赁所得、财产销售所得、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提供所得、经营有关的服务提供所得、赠与所得及其他所得;
??(三)外国投资企业来源于共和国境外的所得包括分公司所得、
办事处所得、子公司所得、经理处所得及其他在共和国境外的所得。
??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12月31日止。
??在纳税年度内开始营业的外国投资企业的纳税期限为开始营业之日起该年12月31日止。被解散的外国投资企业的纳税期限为该年1月1日起宣布解散之日止。
??第十八条:外国投资企业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确定利润后
从利润中扣除交易税或者营业税和其他开支的结算利润或者所得额,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收入总额包括外国投资企业在共和国境内的收益金和其他收益金以及在共和国境外的收益金。
??成本包括下列项目:
??(—)?工业部门的原材料费、燃料和动力费、人力费,折旧金、物资采购费用、新产品生产费、车间和公司管理费、保险费、销售费;
??(二)?农业部门的种子(包括卵、苗木)费、燃料和动力费、人力费、保险费、饲料和垫草费、农药费、防疫和兽医药品费、其他材料费、灌溉使用费、折旧金、崽子购买费用、物资采购费用、配套部门利用费、作业班一般费用、其他管理费、销售费;
??(三)?建设部门的材料费、人力费、保险费、建设机器操作费、折旧余、燃料和动力费、企业一般费用:
??(四)?运输部门的经营材料费、燃料和动力费、人力费、保险费、折旧金、一般费用;
??(五)?商业部门的商品购买费用、流通费用(运费、保管费、包装费、容器损耗及维修费、商品自然损耗费、营业用燃料和动力费、人力费、对外出售手续费、室内装饰费、暖气费、照明费、用水费、办公费、通讯费、路费、宣传费用、涉外事务费用、劳动保护费用、文化工作费用、贷款利息、保险费、其他费用);
??(六)?公共服务部门的给养原料采购费用和流通费用。
??其他开支包括外汇率的变动造成的损失、企业被破产而未收回的债权、为销售因销路不畅而滞销的商品进行再加工、再包装所需的费用等开支。
??第十九条:从事为期一年以上的修建工程、装配和安装工事、大型机器设备的加工和制造等作业的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按该年进行的作业量取得的收益金,减除已支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当纳税的所得额。
??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
??(一)?外国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结算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五(与旅外朝鲜公民进行交易的外国人投资企业,为结算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二)?罗先经济贸易区内的外国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结算利润的百分之十四(与旅外朝鲜公民进行交易的外国投资企业,为结算利润的百分之十);
??(三)?国家鼓励的尖端技术部门、地下资源开采和基础设施建设部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部门(以下统称鼓励部门)的外国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结算利润的百分之十;
??(四)外国企业其他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所得额的百分之二十(在罗先经济贸易区内,为所得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应当以结算利润或者所得额适用规定的税率的方式计算。
??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分季度预缴后,根据年度结算清缴。
??不能正确计算季度结算利润的,可以预缴上一年度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百分之二十五的款额;有季节影响的,可以不分季度年年预缴。
??第二十三条:企业所得税,应当在季度终了十五天内缴纳。
??外国投资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应当向—有关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缴纳文件和财务结算文件。
??企业所得税缴纳文件必须写明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银行名称和帐户号码、结算利润、税率、纳税额等内容。
??财务结算文件包括财政状况表、成本计算表、销售利润实效表、利润分配计算表、国家缴纳义务履行表、损益表、管理费支出实效表、折旧金积累计算表等文件。
??第二十四条:外国投资企业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二个月内,向有关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文件以及经会计验证机关确认的财务结算文件后,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
??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超额部分可以退还,差额部分必须追缴。
??第二十五条:外国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者由于法院判决而破产的以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由被解散的,应当自破产或者解散宣布之日起二十天内将向纳企业所得税额的百分之五十作为纳税保证金,并自决定清算案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有关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保证金可以转换成企业所得税。
??外国投资企业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计算截至合并、分立宣布之日的企业所得税后,自该日起二十天内向有关税务机关缴纳已计算的企业所得税。
??外国投资企业解散、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履行其他债务之前缴纳未缴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可以扣缴。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支付收益金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有关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扣缴文件,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扣缴文件必须写明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银行名称和帐户号码、支付项目、支付款额、税率、纳税款额及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外国企业其他所得,应当自产生所得之日起十五天内,由支付收益金的单位支付收益金时扣除企业所得税后,向有关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扣缴文件,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外国投资企业分公司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
??外国投资企业的总公司和分公司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按部门和地区有所不同的,应当各自适用有关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外国投资企业的收入总额不许包括分公司的所得。
??在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在境外已缴纳的,可以扣除。
??向其他国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与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额相当或者比其少的,扣除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相当的款额,企业所得税额的超额部分,不予扣除。
??第二十九条:外国投资企业亨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外国人投资企业在共和国境内进行企业活动而取得的分配所得,免征税款;
??(二)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机构向共和国政府或者国家银行提供贷款,或者外国投资银行以低利率(比伦敦银行同业优惠利率还低的利率)和包括缓期在内的偿还期十年以上等有利条件,向共和国银行或者机关、企业提供贷款的,可以减免利息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鼓励部门的外国投资企业和罗先经济贸易区内生产部门的外国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之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和第五年最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罗先经济贸易区内服务部门的外国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之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最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金融企业从事非居住者之间的交易业务而取得的所得,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外国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四十五亿元以上、属于罗先经济贸易区内铁路、公路、通讯、机畅?港湾、基础设施建设部门的,从开始获利之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四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五年至第七年最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条:外国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合法利润再投资于共和国境内,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国人投资企业,经营期五年以上的,可以申请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百分之五十,或者从下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中扣除;属于基础设施建设部门的,可以申请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己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
??申请扣除或者退还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申请书及企业设立审查批准机关证明再投资额和经营期的确认文件。
??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第三十一条: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期间,从开始获利之年度起连续计算。
??第三十二条:外国投资企业发生经营损失,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结算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的结算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四年。
??第三十三条: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企业应当将申请书报有关税务机关审查批准。
??申请书必须写明企业名称和所在地、业务种类、开始获利的年度、投资总额、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银行名称和帐户号码以及其他必要的内容,并附有企业设立审查批准机关的确认文件。
??第三十四条:外国投资企业从减免企业所得税之日起不满十年撤出或者被解散的、未按照合约投资或者末从事经批准的生产业务而只从事服务业的,应当向有关税务机关缴回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第三章: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在共和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国人在共和国境内逗留或者居住一年以上的,也应当就在共和国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逗留或者居住期间临时离境的,从逗留或者居住期间不扣减其日数。
??第三十六条: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标的有劳务报酬所得、利息所得、分配所得、固定资产租赁所得、财产出售所得、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提供所得、经营有关的服务提供所得、赠与所得和其他个人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包括工资、津贴、奖励金、奖金以及从事讲学、讲演、著述、翻泽、设计、制图、安装、刺绣、雕刻、绘画、创作、表演、会计、体育、医疗、商谈等劳务而取得的所得;利息所得包括个人拥有存款、债权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分配所得包括红利所得和其他分配金所得。
??固定资产租赁所得和财产出售所得包括个人出租或者销售建筑物、机器、设备、汽车、船只等财产而取得的所得: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提供所得包括个人提供或者转让其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工业图案权、商标权而取得的所得、提供未办理专利手续或者非公开的技术文献和技术知识、熟练技能、经验等而取得的所得、提供小说、诗篇、美术、音乐、舞蹈、电影、戏剧等文学艺术作品而取得的所得。
??经营有关的服务提供所得包括提供服务而取得的所得;赠与所得包括他人向本人赠与现金、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财产和产权而产生的所得。
??第三十七条: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为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的,应当按照取得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时的当地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八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劳务报酬所得:全月劳务报酬额为七万五千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七万五千元以上的,税率为所得额的百分之五至三十;
??(二)?利息所得、分配所得、固定资产租赁所得(以人力费、包装费、手续费等费用扣除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提供所得、经营有关的服务提供所得:税率为所得额的百分之二十;
??(三)?财产出售所得:税率为所得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赠与所得:所得额为七十五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七十五万元以上的,税率为所得额的百分之二至十五。
??第三十九条:个人所得税,应当按照已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税率计算。
??第四十条:个人所得税,应当以下列方式缴纳:
??(一)?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支付劳务报酬时,按月计算,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在五天内扣缴,或者由收益人在领取劳务报酬后十天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在共和国境外的收益人在境内取得的财产出售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巾支付收益金的单位扣缴;在共和国境内的收益人在境内取得的财产出售所得和赠与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本人在下一季度第一月头十天内申报缴纳;
??(三)?在共和国境外的收益人在境内取得的利息所得、分配所得、固定资产租赁所得、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提供所得、经营有关的服务提供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收益金的单位扣缴;收益人在共和国境内的,由本人在下一季度第一月头十天内申报缴纳;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持有扣除的个人所得有关的计算资料。
??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共和国境外取得的个人所得税,应当由收益人分季度计算,并在下一季度第一月内向关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纳税义务人在共和国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以在依照本规定计算的个人所得税额范围内,申请税款扣除。
??申请书必须写明有关内容后,附加有关国家的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纳凭证原本。
??第四十二条:外国投资者和外国人的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税:
??(一)依照共和国政府与本国政府之间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从共和国的金融机关取得的储蓄存款的利息和保险赔偿金;
??(三)非居住者存入在罗先经济贸易区内从事非居住者之间的交易业务的银行的款项的的利息;
??(四)外国人在本国领工资,而在共和国境内不领工资时,税务机关批准的减免款额。

第四章:财产税

??第四十三条:外国人就在共和国境内拥有的建筑物、船舶和飞机,应当缴纳财产税。
??建筑物包括住宅、别墅、附属建筑物;船舶、飞机包括自用船舶、自用飞机等。
??第四十四条:财产税,由财产所有人申报缴纳。
??出租或者抵押财产的,也应当缴纳财产税。
??财产所有人不在财产所在地的,由财产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十五条:外国人在共和国境内拥有建筑物、船舶和飞机的,应当自拥有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有关税务机关办理财产登记。
??由于继承或者赠与,接管财产的当事人在共和国境外的,由财产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办理财产登记。
??办理财产登记时,必须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姓名、国籍、民族、住所、财产名称、单位、数量、占地面积、初值、大维修费、内容年限、使用年限、修建(制造)年度、评价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登记的财产价格由价格制定机关评价后,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四十七条:已登记的财产,截至每年1月1日再评价后,以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价格向有关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登记。
??第四十八条:财产所有人或者财产的登记价值发生变更的,或者报废财产的,应当自登记价值发生变更或者报废财产之日起二十天内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财产税的课税标的额,为向有关税务机关登记的财产价格。
??第五十条:财产税税率,涉及建筑物的为已登记的价格百分之一,船舶和飞机为百分之一点四。
??第五十一条:财产税,应当以登记的价格适用规定的税率的方式计算。
??第五十二条:财产税,应当在下一季度第一月头二十天内缴纳。
??因不可避免的事由未按期缴税的,经有关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延长缴纳日期或者在下一季度内补缴。
??第五十三条:在罗先经济贸易区内的纳税义务人用自己的资金购买或者修建的建筑物,自购买或者竣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则产税。

第五章:继承税

??第五十四条:继承共和国境内的财产的外国人应当缴纳继承税。
??居住在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继承共和国境外的财产的,也应当缴纳继承税。
??继承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现金、有价证券、存款和储款、保险金、知识产权、债权等财产和产权。
??第五十五条:继承税的课税标的,为从继承人继承的财产中减除被继承人的债务(包括继承人承担的葬礼费用、在继承期间用于保存并管理继承财产的费用、财产继承有关的公证费)的余额继承税额,以上述余额的百分之六至三十为税率计算。
??减除被继承人的债务时,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五十六条:继承财产的价格为继承财产所在地的价格。
??评估继承财产时,应当经会计验证机关验证。
??第五十七条:继承税,必须以现金缴纳。
因不可避免的事由,以实物缴纳继承税的,应当将写明其理由、财产的种类、价格和其他必要内容的申请书报有关税务机关批准。
??实物,应当为继承的财产。
??第五十八条:继承人应当自继承财产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有关税务机关提交写明继承财产额、减除额、课税标的额、继承税额和其他必要内容的继承税缴纳文件和经会计验证机关验证的继承税减除申请书后,缴纳有关继承税(继承人为二名以上的,由个别继承人缴纳所继承的份额相当的继承税)。
??申请书必须写明继承人姓名、住所、继承税的减除项目和款额以及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继承税额三百七十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在三年内分期缴纳税款。

第六章:交易税

??第六十条:生产部门的外国投资企业应当缴纳交易税。
生产部门包括工业、农业、水产业等部门。
??第六十一条:交易税的课税标的包括工业部门的产品销售收入、农业部门的家畜产品销售收入、水产部门的水产品销售收入等收入金。
??第六十二条:交易税的税率,为产品销售收入金的百分之一至十五(涉及国家限制的产品和奢侈品,税率为产品销售收入金的百分之十六至五十)。
??交易税税目税率,由中央财政指导机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交易税,以各种产品销售额适用规定的税率的方式计算。
??兼营生产业务和服务业的外国投资企业应当另行计算交易税和营业税。
??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月计算交易税后,在次月头十天内向有关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具有季节性的部门,可以年年计算、缴纳税款。
??第六十五条:生产部门的外国投资企业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由于国家的要求,向共和同境内销售产品的,可以免征交易税。
??第六十六条:对罗先经济贸易区内生产部门的外国投资企业,减半征收交易税。

第七章:营业税

??第六十七条:服务部门(包括建设部门)的外国投资企业应当缴纳营业税。
??第六十八条:营业税的课税标的包括交通运输、动力、商业、贸易、金融、保险、旅游、广告、旅馆、给养、娱乐、卫生服务等部门的运费和费用以及建设部门的建筑物转让收入,贷款利息和存款利息之间的差额等收入金。
??第六十九条:营业税税率如下:
??(一)?建设、交通运输、动力部门:收入金的百分之二至四;
??(二)?金融、保险部门:收入金的百分之三至五;
??(三)?商业部门、贸易部门、旅馆业、给养业、娱乐业、卫生服务等公共服务部门:收入金的百分之四至十。
??营业税税目税率,由中央财政指导机关规定。
??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经营多种行业的,应当按行业计算营业税。
??第七十条:营业税,以各行业的全月收入金适用规定的税率的方式计算,并在次月头十天内由纳税义务人向有关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第七十一条:外国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营业税:
??(一)?建设、交通运输、动力部门的外国投资企业应国家的要求向共和国的机关、企业提供服务,或者外国投资银行以低利率和缓期偿还十年以上等有利条件向共和国的银行或者机关、企业提供贷款的,可以减免营业税;
??(二)?在罗先经济贸易区内修建基础设施的,可以免征营业税;
??(三)?属于罗先经济贸易区内的服务部门(商业、给养业、娱乐业等服务业除外)的,可以减半征收营业税。


第八章:地方税

??第七十二条: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应当缴纳地方税。
??外国人不居住在罗先经济贸易区而进行经济交易的,也应当缴纳地方税。
??地方税包括城市经营税、汽车使用税等。
??第七十三条:为管理并经营有关地区的公园和公路、废物处理设施等公共设施,征收地方税。
??第七十四条:城市经营税的课税标的,涉及外国投资企业的,为月工资总额;涉及外国人的,为劳务报酬所得、利息所得、分配所得、租赁所得以及财产出售所得等全月收入额。
??第七十五条:城市经营税,应当如下计算纳税:
??(一)?外国投资企业:月工资总额适用百分之一的税率,在次月头十天内申报缴纳;
??(二)?外国人:全月收入额适用百分之一的税率,在次月头十天内由本人申报缴纳或者由支付收入金的单位扣缴。
??第七十六条:拥有汽车的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使用汽车时,应当缴纳汽车使用税。
??汽车包括轿车、客车、货车、摩托车、特制车等车辆。
??特制车包括起重车、运油车、水泥运输车、叉车、掘土机、推
土机、拖拉机等车辆。
??第七十七条: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应当自在共和国境内拥有汽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汽车使用的税务登记。
??申请书必须写明汽车所有人姓名、国籍、民族、住所、汽车牌照、种类、座数或者载货重量、拥有日期和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七十八条:汽车使用税,每辆或者每个座位、每一载货吨数适用二十至百二十二元来计算,并在每年2月内由本人申报缴纳。
??第七十九条:连续不使用汽车的期间超过两个月的,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免纳不使用期间的汽车使用税。
?
第九章:制裁和申诉

??第八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以免出现有关课税征税、纳税的偏向。
??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应当及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文件和资料以及所需的条件。
??第八十一条: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未按期纳税的,自纳税期限终了次日起就未缴纳的税额,每天以百分之零点三的比例处以逾期罚款。
??纳税期限终了后超过三十天也未纳税的,可以将未缴纳税额相当的财产保证处分,或者通过与其进行交易的银行实施强制征收。
??第八十二条:外国投资企业外国人和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税务机关处以罚款:
??(一)?未及时办理税务手续,或者未提交所得税缴纳文件、所得税扣缴文件、财政结算文件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少扣税额或者未缴纳扣除的税额的,处以未缴纳税额的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故意未纳税的,处以其税额的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进行经批准的业务外的营利活动而获得不正当收入金的,没收该收入金。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给予停止营业、罚款等制裁;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对纳税有意见的,可以自纳税之日起二十天内申诉。
??申诉应当向征税机关的有关上级机关提起。
??第八十六条:申诉应当自接受之日起三十天内加以处理。
??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自处理结果公布之日起十天内向有关审判机关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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