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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06 生效日期: 2006-07-06
发布部门: 财政部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发[2006]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全面启动了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一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号)精神,立足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以标准地名标志设置为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切入点,规范地名,建立地名数据库,推动了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实施。但是,各地开展工作情况很不平衡,一些地方由于认识不到位、管理体制不顺、资金不足等原因,工作进展缓慢。为加快推进此项工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包括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和数字地名四项工作任务。由于这项工程涉及面广,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工程的重要意义,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总体规划,尽快制定本地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力争2006年底前启动这项工程。

  二、各地要合理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一)制定和完善地名管理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是规范、理顺地名管理工作的基础。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理顺管理体制,并在 “十一五”期间基本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地名管理法规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
  (二)各地要加快全国县乡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县乡(镇)同时进行;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县乡(镇)分开进行。设置标准地名标志之前,要做好地名普查、补查工作,保证地名标志设置的准确性,促进地名管理的规范化。
  (三)地名数据库是开展地名管理工作的平台,各地应按照建立数字地名专项事务的总体要求,力争在2007年底完成本行政区域地名数据库的建设,为全国地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打好基础。

  三、根据民函(2005)122号文件要求,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财政投入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服务与民间服务相结合的地名公共服务运行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对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合理提出需要财政给予支持的项目;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根据需要和财力可能,合理安排项目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对于财政困难的县(市、区),省级财政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四、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狠抓落实,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不能按期完成计划任务的,要向上一级民政部门说明情况。民政部将定期对各地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工作进度情况进行通报,以指导和促进各地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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