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58章第4(1)(a)条)
[1990年11月30日]
(本为1990年第376号法律公告)
第358P章:水污染管制(后海湾水质管制区)令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58章第4(1)(a)条)
[1990年11月30日]
(本为1990年第376号法律公告)
第2条 后海湾水质管制区的宣布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为施行本条例,现宣布附表内所描述的香港境内部分为水质管制区,称为后海湾水质管制区。
第3条 监督的指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环境保护署署长获指定为后海湾水质管制区的监督。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条]
在规划环境地政司于1990年11月23日签署、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编号DBWCZ1、DBWCZ2、DBWCZ3、DBWCZ4及DBWCZ5及比例为1:20000的一系列地图上,描述为“后海湾水质管制区”并以灰边为界的香港范围及附属于该范围的领海。
(1993年第8号第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