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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村民自治合格乡镇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31 生效日期: 2003-05-31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3]36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2002年,我区村民自治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各有关方面高度重视,协调配合,狠抓落实,取得了较好成绩,涌现出了一批新的村民自治合格单位。为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经过检查考评,区政府决定命名石沱镇、聚宝乡、山窝乡、土地坡乡等4个乡镇为“村民自治合格乡镇”。对获得命名的村民自治合格乡镇,可自筹资金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标准奖励各在职职工。
  在农村基层实行村民自治,是改革我国农村管理体制的重大举措,是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也是加快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区政府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不断深化村民自治工作。希望获得命名的乡镇,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开拓进取,为把我区建成“重庆市村民自治模范区”作出新的贡献。 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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