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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25 生效日期: 1997-09-25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第61号令)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未办理批准手续私自开办批发市场的,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条件私自开办批发市场且有违法所得的,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

  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提请有关执法机关依法查处。”

  三、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删除。相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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