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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4-2005年度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资金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20 生效日期: 2005-01-2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改经贸[2005]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根据国务院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当前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精神,国家建立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2004-2005年度化肥淡储工作已经开始。为了解决承储企业收储淡季商业储备化肥所需资金,保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实行“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为稳定化肥市场价格,保障春耕用肥供应,国家建立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储企业,承储企业结合正常经营增加化肥购进和库存数量,在用肥旺季投放市场。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所需资金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解决,中央财政根据《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承储企业给予利息补贴。淡季商业储备化肥经营由承储企业自负盈亏。

  二、对于各承储企业收储淡季商业储备化肥所需资金,各商业银行应给予贷款支持。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积极配合当地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共同做好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资金供应工作,积极引导各商业银行严格按照信贷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承储企业收储淡季商业储备化肥给予信贷支持。

  三、各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做好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资金供应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承储企业资信状况以及还贷能力的调查、评估和审核。要尽量简化手续,加快审批速度,及时满足符合信贷条件的承储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要密切关注和防范因为价格波动或者变向挪用承储资金可能产生的信贷风险,确保银行资金安全。

  四、各地发展改革委和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加强对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资金供应状况的市场调研和监测分析,及时了解和掌握资金供应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商业银行总行要加强对分支行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承储企业的资信和贷款情况,督促分支行加快审核速度,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承储企业要尽快通知企业,并及时上报。

  五、各地发展改革委和人民银行分支行应将本《通知》内容以及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银监局、银监分局,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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