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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2 生效日期: 2003-05-12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3]27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2003年5月9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决定精神,对我区受“非典”影响较大的餐饮、旅店、娱乐、旅游、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实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减免项目
   (一)对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公路养护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二)对娱乐业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三)对公路客运行业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对水路客运行业收取的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五)对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以及旅行社机动车辆收取的公路养路费、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减免幅度
   上述项目中,属于中央收入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排污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等全部免收;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按市政府即将出台的文件规定的减免幅度执行。
  三、起止时间
   从今年5月1日起至今年9月30日止。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上述收费项目立即停止收取;对已收取的部分,按今后市政府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四、加强宣传
   (一)涪陵日报社在《涪陵日报》上全文刊载本《通知》;
   (二)涪陵人民广播电台全文播放本《通知》;
   (三)区政府信息中心在“涪陵区党政信息网”、“涪陵政府公共信息网”公布本《通知》;
   (四)各收费单位要将本《通知》复印件进行张贴,广为告之,确保公民的知情权。
  五、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和讲政治的高度,认真执行国务院、市政府及区政府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各行其是,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区物价部门要对此进行专项检查,监察部门要检查落实本《通知》贯彻情况,接受群众举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要严肃查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对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放松管理或降低服务质量,影响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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