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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资质认定工作有关证书转换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8 生效日期: 2006-06-28
发布部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2006年5月25日,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关于起用资质认定证书的通知》(国认实[2006]25号),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启用资质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各界进行了公告。本次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请各单位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保证按期完成换证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统一组织,集中办理。国家计量认证证书更换工作,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纤维检验局统一登记所负责的实验室,填写并核准实验室的取证名称、证书有效起止日期、实验室地址等事项,报国家认监委集中换证。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统一组织、集中办理的原则,做好所辖区域实验室的换证工作。

  二、本次换证可不更换证书附表,原证书附表可继续使用至更换证书的有效期止,但应做相应的说明,如证书编号的变更等事项。
  实验室属于复查换证的,连同证书附表一并更换。新证书附表式样见附件。
  各实验室在换证时,需将旧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三、实验室在2006年年底前需完成监督/扩项或者复查评审的,不单独办理换证,发证机关对实验室监督/扩项或者复查评审的材料审核批准后,一并进行换证。

  四、换证时,发证日期为换证日期,原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不足三年的,新证书有效日同原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原证书有效期在三年以上的,新证书有效日期自换证之日起顺延三年。

  五、实验室有扩项、名称变更等事项的,需按照原有关扩项、名称变更等要求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六、实验室有多个名称、地址的,只填写原取证名称和实验室法人登记地址。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证书附表式样
(封面)
资 质 认 定
计量认证证书附表
(图略)
×××××××××××
  机构名称: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发证机关: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扉页)
注 意 事 项
  1.依据本附表提供的检测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环境、卫生、安全评价,成果鉴定,具有证明作用。
  2.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的实验室,在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时,必须按照本附表所限定的检测范围出具检测报告,并在报告左上方使用CMA标志。
  3.对于授权、验收机构,该证书附表既是计量认证附表,也是机构授权/验收证书附表。授权/验收检验机构,在承担监督检验任务时,其检测报告上同时使用CMA和CAL标志。
  4.本附表无发证单位骑缝章无效。
  5.本附表页码必须连续编号,每页右上方注明:第×页共××页。
  (证书附表内容)
  批准××××××××××××××××××× 计量认证范围及限制要求
  证书编号:×××××××××××            第×页 共××页
┌───┬─────┬──────────┬────────────┬────────┐
│ 序号 │检测项目类│  检测项目/参数  │检测依据的标准(方法)名  │ 限制范围或说明 │
│   │  别  ├───┬──────┤  称及编号(含年号)    │        │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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