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2006年5月25日,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关于起用资质认定证书的通知》(国认实[2006]25号),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启用资质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各界进行了公告。本次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请各单位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保证按期完成换证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统一组织,集中办理。国家计量认证证书更换工作,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纤维检验局统一登记所负责的实验室,填写并核准实验室的取证名称、证书有效起止日期、实验室地址等事项,报国家认监委集中换证。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统一组织、集中办理的原则,做好所辖区域实验室的换证工作。
二、本次换证可不更换证书附表,原证书附表可继续使用至更换证书的有效期止,但应做相应的说明,如证书编号的变更等事项。
实验室属于复查换证的,连同证书附表一并更换。新证书附表式样见附件。
各实验室在换证时,需将旧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三、实验室在2006年年底前需完成监督/扩项或者复查评审的,不单独办理换证,发证机关对实验室监督/扩项或者复查评审的材料审核批准后,一并进行换证。
四、换证时,发证日期为换证日期,原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不足三年的,新证书有效日同原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原证书有效期在三年以上的,新证书有效日期自换证之日起顺延三年。
五、实验室有扩项、名称变更等事项的,需按照原有关扩项、名称变更等要求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六、实验室有多个名称、地址的,只填写原取证名称和实验室法人登记地址。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证书附表式样
(封面)
资 质 认 定
计量认证证书附表
(图略)
×××××××××××
机构名称: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发证机关: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扉页)
注 意 事 项
1.依据本附表提供的检测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环境、卫生、安全评价,成果鉴定,具有证明作用。
2.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的实验室,在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时,必须按照本附表所限定的检测范围出具检测报告,并在报告左上方使用CMA标志。
3.对于授权、验收机构,该证书附表既是计量认证附表,也是机构授权/验收证书附表。授权/验收检验机构,在承担监督检验任务时,其检测报告上同时使用CMA和CAL标志。
4.本附表无发证单位骑缝章无效。
5.本附表页码必须连续编号,每页右上方注明:第×页共××页。
(证书附表内容)
批准××××××××××××××××××× 计量认证范围及限制要求
证书编号:××××××××××× 第×页 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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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检测项目类│ 检测项目/参数 │检测依据的标准(方法)名 │ 限制范围或说明 │
│ │ 别 ├───┬──────┤ 称及编号(含年号) │ │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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