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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交通局关于开展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9 生效日期: 2001-09-29
发布部门: 兰州市交通局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改善道路运输安全状况,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文件及省交通厅《甘肃省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精神,现将我市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道路化学危险货物(即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及易燃易爆品)运输的企业,必须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注明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证》,必须悬挂由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灯牌和危险货物运单。
  二、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岗位资格和危险货物运输、仓储、装卸基础知识等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三、各运输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运输车辆和设备定期检测和维护制度。实现危险货物运输业务流程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货运站场要建立危险货物储存专用仓库,实行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分区储存,并有专人保管负责,对出库的危险货物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
  四、严禁个体运输业户和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对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个体业户,必须在2001年12月31日前注销经营许可证件。在此期间,个体业户可以通过股份合作、车辆融资、联合等方式加入有符合资质规定的、经营比较规范的专业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经营。
  五、从即日起凡不符合运输技术条件和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得从事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不符合标准的或过期失效的设施设备一律不准使用。需要更新的车辆只对符合条件的货运企业或专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办理,对私营个体危货车辆不予办理更新手续。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仓储、搬运、装卸市场的监督与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营运活动,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有关证件的营运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从重、从快予以查处或取缔。
  特此通告
兰州市交通局
200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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