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15 生效日期: 1997-04-15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助于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货币政策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组成。


    第三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下列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
  (一)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
  (二)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
  (三)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
  (四)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
  (五)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第四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二人;
  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一人;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一人;
  财政部副部长一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二人;
  金融专家一人。
  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委员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提名,报请国务院任命。


    第七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指定。


    第八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具有宏观经济、货币、银行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九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中的金融专家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 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金融研究工作10年以上;
  (二)非国家公务员,并且不在任何营利性机构任职。


    第十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中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以及金融专家,任期2年。


    第十一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免去其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职务: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
  (二)任职期间因职务变动,已经不能代表有关单位担任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
  (三)不履行委员义务或者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委员工作的。


    第十二条    更换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依照本条例第 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为履行职责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金融货币政策方面的情况;
  (二)对货币政策委员会所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
  (三)向货币政策委员会就货币政策问题提出议案,并享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并就有关货币政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作为代表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代表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八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遵守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不得违反规定透露货币政策及有关情况。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撤销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内和离职以后一年内,不得公开反对已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货币政策。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份中旬召开例会。
  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召开的10日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全部委员;在会议召开时,向全部委员提供最新统计数据及有关技术分析资料。


    第二十二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席代为主持。


    第二十三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应当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各种意见。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提出的货币政策议案,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形成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批准有关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或者其他货币政策重要事项的决定方案时,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有关货币政策其他事项的决定,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一并备案。


    第二十五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内部工作制度,由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