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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集贸市场管理规范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09 生效日期: 1996-08-09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提高集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繁荣有序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指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生活资料市场。   一、 市场开办规范
  ㈠开办市场应符合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家兴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
  ㈡市场的开办、合并、迁移、变更、撤销等事宜须符合规定的审批程序,并按时进行年检。
  ㈢开办市场应配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上岗时应着装整齐、配戴统一的标志,做到仪表端庄、坚守岗位、依法管理、文明服务。
  ㈣开办市场必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承担日常管理和交易安全责任。
  管理人员实行“三定四包”(即定人员、定岗位、定职责,包管理、包卫生、包秩序、包统计)。
  ㈤市场必须使用市工商局统一印制的各种票据,按规定收取费用。收费实行两公开制度(收费标准公开、结果公开)。
  ㈥市场的开办单位对上市商品的品种、价格、成交量、成交额等做到每日登记每日统计,适时进行动态分析,按时按要求上报有关情况。
  ㈦市场开办单位要认真维护场内秩序,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交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监督管理。
  二、 经营设施规范
  ㈠市场内设施布局合理、统一、规范、整洁完好。无乱搭、乱盖、乱吊、乱挂、乱堆现象。
  ㈡市场内应有必需的经营设施和可供租赁的经营器具经营设施的集市,需划出摊位线。
  ㈢市场应设立政策法规宣传栏、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公告栏、指导价格公布栏、价格行情栏。
  ㈣市场应有消费者投诉站(点)、复秤(尺)台,并设专人负责。
  ㈤批发市场应有信息、通讯、仓储、结算等服务设施和车辆停放场所。
  ㈥市场内应保持道路通畅,楼层市场需建有两个以上进出通道。各类市场要根据情况制定防火措施,配备消防设备。
  ㈦市场应设置管理人员办公室并配备办公设备。
  ㈧市场应有场标界牌和标志牌,标志牌上要标明市场名称、批准机关、日常管理部门、监管部门,较大型市场应有商品分布示意图。
  三、 经营主体规范
  ㈠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特殊行业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许可证,做到持证、照齐全。出售自产自销产品者需持有身份证或证明。
  ㈡经营者必须在指定地点亮照经营,未经批准不得超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
  ㈢经营者必须服从管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市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㈣经营者必须按时足额纳税缴费。
  四、 上市商品规范
  ㈠各类商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的规定。销售有关工业品要实行信誉卡服务办法。
  ㈡市场内各类商品要划行归类、摆放整齐。
  ㈢各类商品实行明码标价、价货相符。
  ㈣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㈤严禁销售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
  ㈥禁止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名称、伪造假冒优质商品和认证产品、冒用许可证标志以及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假冒伪劣商品。
  五、 交易行为规范
  ㈠经营者在市场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㈡不得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㈢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
  ㈣不准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缺尺短秤。
  ㈤严禁国家有关法律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六、 市场卫生规范
  ㈠市场要配备保洁人员,定位、定责清扫场地、厕所,及时清除污水、杂物,早清场晚净场,保持市场卫生整洁。
  ㈡市场摊(店)实行清扫垃圾杂物、消灭蚊蝇鼠害、货台货柜洁净等卫生包干制度。
  ㈢市场内排水、排污等卫生清洁设施、用具齐全,销售肉禽、水产品及饮食的摊(店)必须配备上、下水道和防尘、防蝇设施。
  ㈣市场内经营熟食品和食品摊点的营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实施工具售货。
  七、 安全消防规范
  ㈠治保人员白天要在市场巡查,及时制止扰乱市场秩序和危害市场安全的行为,维护治安秩序;夜间要有专人值班,维护市场安全。
  ㈡市场应建立消防组织,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并确定防火责任人,定时、定点对安全防火情况和防火设施进行检查。
  ㈢市场设施应符合安全防火要求,并配备符合消防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备。
  ㈣市场内禁止使用明火,经营易燃物品的摊点要划分地区。
  ㈤市场开办单位要与市场内固定经营户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明确安全防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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