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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实现本市市区三年绿化目标,根据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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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及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城市规划控制区(以下统称市区);其他地区的绿化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绿化要立足于把本市建成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的战略,绿化市区,改变市区裸露地面较多、绿化指标较低的现状,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到1997年底市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1%,人均公共绿地达到3.3平方米,为创建园林城市奠定基础。
第四条 市区三年绿化的任务是:
(一)主、次干道和一般道路凡是适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必须绿化;
(二)胡同里巷中裸露地面适宜绿化的要全部绿化,胡同里巷、院墙适宜搞垂直绿化的要垂直绿化;
(三)居住区内裸露地面适宜绿化的全部绿化;
(四)绿化南运河、北运河、子牙河、新开河、红旗河、月牙河、金钟河、卫津河、复康河、墙子河等10条河流的流经市区段,沿河造景,提高水系绿化水平;
(五)绿化高压走廊,变废地、荒地为绿地;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及其他组织和民用住宅的沿街院墙、房屋适宜搞垂直绿化的必须全部搞垂直绿化或阳台绿化,单位院内要植树、栽花、种草进行绿化美化;
(七)新建居住区建设庭院式绿化小区;
(八)建设街景绿地、公园;
(九)建设外环线内侧30米宽绿化带;
(十)市区内的农用土地随规划建设的实施应绿化的要进行绿化。
第五条 实施三年绿化任务采取总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办法,1995年高起步,全面推开;1996年基本完成;1997年充实、完善、巩固、提高。具体实施步骤是:
(一)1995年重点绿化的部位是:完成王顶堤立交桥下、天塔及体育中心周围区域内裸露地面的绿化;完成主次干道和一般道路的绿化及立交桥垂直绿化;进行胡同里巷的绿化;完成10条河流和4条高压走廊的绿化;完成沿街院墙、房屋的垂直绿化;完成外环线内侧绿化带内闲散地及农业大田的片林、果园的建设;新建5个公园,筹建河东区森林体育公园;城市植树100万株,新建公共绿地80万平方米;新建庭院式绿化小区20片;以54条迎宾干线为重点,建街景绿地47处,景点30个;以河西区、和平区为重点,各单位院内植树、栽花、种草,进行绿化美化;完成居住区裸露地面绿化的50%。
(二)1996年基本完成绿化任务。重点完成外环线内侧绿化带内其余地段,包括鱼池、河塘、路口、桥梁、建筑物周围的造景;完成主次干道、一般道路和胡同里巷遗留裸露地面的绿化;全部完成居住区内裸露地面的绿化;全部完成单位院内绿化美化;继续新建庭院式绿化小区;见缝插绿继续新建街景绿地、中小公园。
(三)1997年在前两年的基础上巩固完善,美化重点部位,提高园艺水平,制定新的发展计划。
第六条 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绿化配套应做到不欠新帐,必须坚持绿化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查,未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规划部门不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不按规定同期完成绿化的工程不予验收,不准使用。
第七条 市区绿化指标按《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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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规划道路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留出绿线,并分步实施。
第九条 城市绿化人人有责。必须坚持全市动员,全民动手,普遍绿化,重点美化的方针。
第十条 本市三年绿化坚持条块结合以区为主、专群结合以群为主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各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按照本办法在市园林局指导下制定三年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所辖单位绿化任务的落实;
(二)市属各委、局要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绿化工作,明确具体工作部门,保证下属单位完成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下达的绿化任务;
(三)各类道路、桥梁、胡同里巷裸露地面的绿化由各区负责;其中需要铺装的部位,道路由市政局负责,胡同里巷由各区负责;
(四)外环线内侧绿化带建设由市绿化办、市建委、市农委共同负责,按行政管辖区域分别组织东丽、津南、西青、北辰区实施;
(五)高压走廊绿化、河流绿化,按行政管辖区域由各区负责;
(六)建成区内的农用土地应按规划用途绿化,由土地权属单位所在区负责;
(七)居住区内尚未绿化部位的绿化由各区负责;
(八)部队营区、仓库、医院、干休所的绿化,由所属部队负责;
(九)市园林局要按本办法制定全市市区三年绿化实施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监督、检查本办法的贯彻落实;掌握情况,制定全市市区三年绿化实施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监督、检查本办法的贯彻落实;掌握情况,制定全市市区三年绿化实施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监督、检查本办法的贯彻落实;掌握情况,加强业务指导,总结推广经验,推动绿化工作的落实;
(十)市规划(土地)局应确保道路绿线及公园建设用地范围外开发项目所需土地的划拨;
(十一)市绿化办、市建委、市农委负责协调涉及两个以上委(区、局)的绿化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三年绿化领导责任制。把绿化工作列入各级领导任期工作目标,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每年组织一到两次绿化检查,年终进行总结评比,以推动绿化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 各类绿地按责任分工实施养护管理:
(一)公共绿地由各区安排专业人员养护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自建自养;
(三)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养管;
(四)实行“门前三包”,各单位、各家各户均应保护树木花草不受损坏。
第十三条 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置行政执法机构,配备相应的园林监察人员,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监察,行使园林监察管理。市园林局对各区园林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统一领导,并实行分级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严格管理现有绿地、树木,不准随意侵占、砍伐。
第十四条 供水部门应当保证绿化建设与养护的用水指标,并按民用水收费标准计收。
第十五条 绿化资金来源:
(一)各区公共绿地的建设,以社会集资、区人民政府投资为主,市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补贴;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居住区建设的绿化费用在工程费中列支;
(三)各单位附属绿地由各单位投资,其中企业绿化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绿化费在经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中列支;
(四)已建成居住区裸露地面的绿化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投资;
(五)新建公园绿地,允许在规划时多划出10%至20%的土地搞开发,收入所得用于建设公园绿地;
(六)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及各县新建百亩以上公园,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
(七)设立津门绿化基金。基金来源,提倡本市居民和在津长期居住的外地人员自愿捐献,并接受海内外捐赠。该基金用于绿化建设和奖励。
第十六条 各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的易地补建费、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迁砍林木补偿费应设立专户存储,定期上报,经市园林局批准后,由区专项使用。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环保、园林等部门都要加强绿化科学知识和绿化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全民绿化意识,使绿化工作成为全市人民的自觉行动。
第十八条 开展绿化造福杯、绿化之家和绿化功臣奖章竞赛活动。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授予绿化造福杯;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家庭,授予绿化之家称号;对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授予绿化功臣奖章。并可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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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园林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建委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