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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01 生效日期: 1999-04-01
发布部门: 国家审计署
发布文号: 审投发(1999)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去年以来,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内需,保持国民经济的较快增长,党中央、国务院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发1000亿元国债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增加基础设施投资。国务院对管好用好国家投入的专项资金,确保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等问题极为重视。去年12月,朱容基总理在听取审计署工作汇报时明确指出:“为了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目前国家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特别是水利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财政资金”,这些资金“要靠审计来监督,这是一个最大的重点”。今年初,国务院专门召开了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会后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审计机关加强对国家拨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刚刚结束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搞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切实提高认识。各级审计机关要组织广大审计干部认真学习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对国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建设项目审计监督重大意义的认识。各级审计机关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认真组织好这项审计工作。

  二、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审计。对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其他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绝不能代替审计监督。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排除干扰,理直气壮地开展审计工作;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依法纠正、严肃处理;要注意发现大案要案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在惩治腐败,促进规范建设市场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要注意突出重点。朱容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严禁挤占、挪用财政债券资金,绝不允许把资金拿去弥补经常性开支或搞其他建设,甚至搞楼堂馆所。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各级审计机关务必全面认真贯彻,把国家投入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特别是国债专项资金(包括地方配套资金)和重点项目作为审计重点。在建设资金审计中,要重点检查各地政府及计划、财政等投资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是否按国家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使用资金,资金投向是否符合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对重点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审计,要着重检查项目各项管理制度和工程概算(预算)执行情况,深入查处项目建设中各种腐败和损失浪费问题,促进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同时,结合项目审计,要依法对接受委托承办建设项目工程概(结)算审核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执业质量检查。
  四、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审计机关要建立和落实审计质量领导责任制。承担此项审计任务的审计机关,务必统筹安排,周密组织,确保有足够的力量按时完成审计任务;要针对不同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抓大案要案”的指导思想,务求审深、审细、审透,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各级领导同志要深入第一线,加强具体指导,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这项审计工作,促进中央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审 计 署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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